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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施放天燈釀災 消防署擬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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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七日電)鑑於日前中正機場滑行道旁疑似因天燈飛落引起火警,造成航機延誤並危及飛航安全。為維護公共安全,對於施放天燈的可能災害,消防署已研擬相關措施,包括天燈大小、施放時機、地點選擇、時機都有明確界定,以免類似災害再度發生。

由於施放天燈稍一不慎即可能引發山林、油庫、住宅、工廠等之火災,消防署經與中央相關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具體做法部分,為使施放天燈的管理依法有據,將修正消防法第十四條條文,將「施放天燈」增列為易生災害行為,透過法律明定規範與相關配套措施。

同時在這項修正條文中,增列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地區特性,制定管理天燈施放安全自治法規。

消防署火災預防組今天表示,在法制作業尚未完成前,由內政部先行訂定「天燈施放作業指導要點」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辦理,遏止天燈施放不慎所引發的災害。

依這項指導要點,「避免施放天燈地點」包括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場四周的一定距離範圍內,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的區域。另儲油設備的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與其基地內;高速公路、化學工廠或人口稠密商業、住宅區附近及港區,都在禁放範圍。

「施放時機」部分,風速過大經評估不宜施放,或天乾物燥季節都將禁止施放天燈。施放天燈的規格尺寸也有規定,包括底座直徑不得超過六十公分、高度為一百三十公分、外圍三百六十公分。

至於施放現場安全部分,火災預防組表示,除施放場地週遭應平坦空曠、遠離易燃物,施放空間應無障礙物,並須考量不受天候、風向及風速等影響,致飄落到重要設施或危險場所的可能性。

同時施放天燈的燃料、用紙,應徵詢專家意見,燃燒時間以不超過十分鐘為原則,飄落地點應不致超過施放地點五公里外的區域,且天燈上應有施放人員簽名,或施放單位名稱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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