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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施放天灯酿灾 消防署拟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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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七日电)鉴于日前中正机场滑行道旁疑似因天灯飞落引起火警,造成航机延误并危及飞航安全。为维护公共安全,对于施放天灯的可能灾害,消防署已研拟相关措施,包括天灯大小、施放时机、地点选择、时机都有明确界定,以免类似灾害再度发生。

由于施放天灯稍一不慎即可能引发山林、油库、住宅、工厂等之火灾,消防署经与中央相关部会、各直辖市、县(市)政府研商,具体做法部分,为使施放天灯的管理依法有据,将修正消防法第十四条条文,将“施放天灯”增列为易生灾害行为,透过法律明定规范与相关配套措施。

同时在这项修正条文中,增列授权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据地区特性,制定管理天灯施放安全自治法规。

消防署火灾预防组今天表示,在法制作业尚未完成前,由内政部先行订定“天灯施放作业指导要点”函送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参考办理,遏止天灯施放不慎所引发的灾害。

依这项指导要点,“避免施放天灯地点”包括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场四周的一定距离范围内,经交通部会同有关机关划定公告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的区域。另储油设备的油槽区、弹药库、火药库、可燃性气体储槽与其基地内;高速公路、化学工厂或人口稠密商业、住宅区附近及港区,都在禁放范围。

“施放时机”部分,风速过大经评估不宜施放,或天干物燥季节都将禁止施放天灯。施放天灯的规格尺寸也有规定,包括底座直径不得超过六十公分、高度为一百三十公分、外围三百六十公分。

至于施放现场安全部分,火灾预防组表示,除施放场地周遭应平坦空旷、远离易燃物,施放空间应无障碍物,并须考量不受天候、风向及风速等影响,致飘落到重要设施或危险场所的可能性。

同时施放天灯的燃料、用纸,应征询专家意见,燃烧时间以不超过十分钟为原则,飘落地点应不致超过施放地点五公里外的区域,且天灯上应有施放人员签名,或施放单位名称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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