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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越妹 機場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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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又見警方戒護押送出差錯,台北市警南港分局押送3名越南逃逸女外勞遣返途中,以2警押3人,造成1名越南籍外勞在桃園中正機場,利用1名警察離開辦理登機手續,只剩1人看管的空檔,轉身邁開大步離去。

負責看守的員警,卻礙於身旁還有2名外勞而不敢追捕,只能眼睜睜看著這名外勞從容逃逸。

這起令人匪夷所思的「外勞脫逃案」,逃逸的是32歲越南籍女子阮氏金菊(音譯 ),年前以申請擔任看護工名義來台,期間違反在台工作規定,擅離職守被通報逃逸外勞,日前遭警方循線查獲留置在北市警南港分局,等待遣返回越南。

本月17日上午,南港分局準備將阮氏金菊及另2名也是越南籍的收容人等3人,依規定送往機場遣返回越南,但南港分局僅由兼任外事警察的張姓巡佐及王姓警員等2人,負責全程戒護押送工作。

案發上午11時40分許,2名員警開車護送3名收容人抵達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由王姓員警拿著3人的證件,前往航空公司櫃檯辦理登機及離境手續,現場僅由張姓巡佐單獨一人看管3名收容人,警力單薄自顧不暇,阮氏金菊就是看準此點,趁張姓巡佐人單力孤之際, 邁開大步就往人群裡跑。

待張姓巡佐發現異狀,立即大聲喝止阮氏金菊行為,但阮氏金菊絲毫不理,拚命往人堆裡鑽,張姓巡佐則因為身旁還有2名收容人,不敢擅離前往追趕,雖然口中叫罵心中著急,卻只能眼睜睜看著阮氏金菊背影,慢慢消失在人群之中。

雖非疏縱 仍將懲處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爆發員警押送疏失,導致越南籍收容人阮氏金菊逃逸案後,北市警南港分局長楊崇德大為光火,立即指示督察人員展開徹查,以釐清員警有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楊崇德強調絕不寬貸,一切將按規定懲處。

面對外界質疑警方戒護工作輕忽草率,僅以單薄的2名警力,卻要看管押送3名收容人,楊崇德對此也予以澄清,表示警方護送的3名收容人均非「涉及刑法上的罪犯或嫌疑人」,都只是單純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行政過失,根本稱不上「人犯或嫌犯」,警方只是代為「收容」而已。

楊崇德指出,由於押送的3名收容人無涉刑事犯罪,再加上3名收容人均為女子,收容期間表現溫馴良好,相當配合警方,因此警方不需要動用高規格的優勢警力進行戒護工作。不過楊崇德也坦承,雖然外勞逃脫並不構成警方「疏縱人犯」要件,但員警疏失導致收容人逃逸屬實,這方面的行政懲處將按規定進行,絕不寬貸。

並非人犯 無法上銬

記者孫友廉/特稿

台北市警局日前將3名非法越勞強制出國,卻發生1人逃跑情事,引發外界質疑警員有無涉及違法疏失,基於這些越勞僅屬非法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處以「令其出國」的行政處分,並非人犯,若強制上手銬,反會引發違反人權的批評。

台灣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凡是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若違反同法68條,可令該外國人限期出國,若屆期不出國,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而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

依據條文規定,非法打工並未構成刑責,又「收容」屬於行政措施,不屬人犯羈押,基於台灣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非屬偵查、審判中涉及犯罪,或判刑確定的受刑人,替收容者銬上手銬確屬不宜。

加上收容人非屬刑法依法逮捕、拘禁者,因此越勞逃跑未構成刑法脫逃罪,警員也未觸犯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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