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建剛:蔑視憲法的栽贓與陷害

莫建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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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訊】作為一個實施專制獨裁的政權,不管是從中央到地方,還是從政府到司法,他們對「依法治國」的理解和闡釋幾乎都是從黨權主義及其腐敗官僚體系的角度去治理國家的,仿佛這個國家的家長非他們莫屬。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將每一個自由個體的國民,按照他們對《憲法》以及從《憲法》中衍生出的任何一種法律條款,以庸俗的理解及其使用無恥的手段,將每一個自由個體的勇於對執政當局的不作為和非法作為進行批評的國民投進監獄。還冠冕堂皇地高唱著所謂的「依法治國」的論調,但實踐上卻是實施著恐怖主義的鎮壓與迫害。

中共的黨和國這一殘酷的統治體系,自建政以來反反復複地不知鎮壓、迫害、殺戮過多少追求自由、民主,身作責地投入到復興中華民族偉大創造中去的的優秀中華兒女。每一次的鎮壓和迫害、殺戮的殘酷行為都是以「反革命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些無聊、空洞、毫無實際法律意義的所謂罪名,用霸王硬上弓的卑鄙而瘋狂的手法強姦《憲法》賦予每個自由個體的國民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以及發佈新聞自由的非法作為的無恥行徑,使一個本應和諧穩定的社會充滿了恐怖的政治氣氛,使國民都感到惶惶不可終日。

貴州省畢節地區檢察院對李元龍先生的起訴書,是一份通篇荒唐言、滿紙糊塗語的鎮壓及迫害的禁令書。所有的司法證據,沒有哪一件能符合《憲法》第35條賦予國民的基本的政治權利之精神,也沒有哪一件能符合於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實質內容。用李元龍先生在海外刊物上所發表的四篇文章:《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還要繼續開會》、《從白歲老朽入黨說開去》來對其進行司法審判,這無疑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條款的強姦和踐踏。

《憲法》第35條的精神規定:任何一個中國國民在其生活的國土上都享有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這一權利是任何執政黨團及其公安檢查和司法都無權幹預的。這些政黨和司法部門更不能為了自身的政治私利,製造出各種理由來對國民的這一基本的政治權利進行鎮壓和迫害。事實上,這位提出起訴的糊塗而愚蠢的檢查官,在起訴書中根本就沒有舉證出什麼法律的證據來指控李元龍先生。也許是他和他的檢察院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太低,無從在李元龍先生這四篇文章中看出那些閃爍著光芒的自由思想觀念。或許是他和他的檢察院太奴才了,為了黨的那所謂的紅色江山,在上司嚴厲的指導下胡亂地起訴。可以說,這是一篇胡亂指控被告人的起訴書,意在對一切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的人們發出恐怖主義的緝殺令。由此即便強姦和踐踏了《憲法》第35條的精神和民意也再所不惜。

起訴書的證據是:

1、被告人李元龍的供訴。李元龍先生肯定會承認上述那四篇文章是他寫的,而且也會為這四篇文章所閃現的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理念及其信仰感到驕傲。因為這四篇文章體現了,一個自由個體的人格價值所表達的對中華民族的自由解放和復興民族偉大創造的渴望。如果這也屬於對他判刑所舉的證據,那麼,這種司法的真實的價值和意義將受到中國國民的質疑。

2、李沐子等證人的證言。這些證人的證言是什麼呢?在這些證言中有捏造、歪曲和誇大事實的成分嗎?我們還需要有更多的證人和證言,在畢節地區凡是受到過李元龍先生幫助的廣大的貧苦的人們都會為他作證,證明李元龍先生是一個正直正義和善良而助人為樂的知識份子。這些貧苦的人們也可以證明他就是一個愛國者,一個社會制度的完善者。

3、貴州天劍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鑒定書。這個天劍司法鑒定中心,它的正義性和公平性有多少,為了黨權主義的利益,為了腐敗官僚集團的合法存在,可以認定,這個司法鑒定中心是一個助紂為虐的、蔑視《憲法》第35條條款的汙穢場所,為了黨權治國的利益而置人死地不餘其力。這個司法鑒定中心的證據能作為依法判刑的依據嗎?至於第四,第五,第六條證據,綜合而論,也毫無什麼法律的依據和實質意義,無非是一些栽贓誣陷的霸王話語。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實際的含義就是源於毛澤東暴政時代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在沒有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式的運作下,只注重于暴君的意志和黨權主義利益的存在,為鎮壓一切追求自由與民主的人們所制定的「反革命罪」,它的出現不過是一種改頭換面的鎮壓和迫害的恐怖伎倆。

中國當今的社會治理,是用黨權替代了法律而進行的專制獨裁的統治;是用上下尊卑的權貴關係調控著龐大的國家秩序,比較典型的就是對社會中那些弱勢群體所採取的高壓及蔑視的處理政策。執政者不但用黨權的私利取代了法律,而且進一步用權貴的意志代替著道德,在這個國家裏,看一個人是否有沒有社會道德責任心,主要是看他是否對黨(中共)的忠誠以及對黨權所治理的國家的熱愛。在這個意義上,絲毫不允許任何人對黨權治國的政權提出質疑和批評,一旦出現這類現象,他們的下場將和李元龍先生一樣而遭到黨和國家的起訴。對黨和國家的忠誠和熱愛,其實質就是對隱藏著的政治偶像的忠誠和熱愛。只要作到這一點,其他的小節__貪汙腐敗、欺壓百姓、蔑視《憲法》以及踐踏法律__都可以不予追究。這種以黨權利益代替法律的社會控制方式的有效運轉有一個前提,即用政治高壓的持續以及對黨權治國的忠誠和對新偶像意志的信仰,只要堅守著這一政治底線,任何人都可以憑自己的運氣飛黃騰達。但是可以肯定,一旦這個新的偶像被動搖,信仰產生了危機,這種以黨權治國的專制獨裁的法律堤壩,它的崩潰將勢不可擋。

貴州省畢節地區檢察院刑事起訴書〔2006〕19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第35條條款的公然挑釁。這種蔑視憲法、踐踏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行為,是歷來專制獨裁制度的延續。每一個自由個體的中國國民都應該懂得,如果沒有一整套自由民主憲政制度所產生的公正而正義、寬容而公平的法律體系來支撐其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發展,那麼所有的復興民族的偉大創造以及民族的解放都將是一句空洞而毫無實質意義的口號。中國國民還會毫無知覺地回歸到可怕和恐怖的類似於毛澤東時代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去。這就是中國的現狀,也是中國國民應該警覺的現狀。

(2006年3月6日)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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