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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利益迴避自律條文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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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五日電)台灣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利益迴避適用範圍,並增訂「發動機制」。另外通過「立委應迴避在國會以外之個人利益」及「法制局應研擬國會議事資訊即時公開制度能否實施」兩項附帶決議。

親民黨籍立法委員呂學樟(新竹市)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高思博(台南市)、吳志揚(桃園縣)與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偉哲(台南縣)共同提案的「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上午經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部分保留條文須經黨團協商後提報院會討論。

會中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分別規定立委在國會以外之個人利益應為國會改革重點並召開公聽會,及法制局應研擬國會議事資訊即時公開制度能否實施。

跨黨派立委共同提案的「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擴大立委利益迴避範圍,對第十九條到二十四條進行修正。

提案立委之一的高思博表示,現行條文只規範立委須「利益迴避」,修正條文增加「案件迴避」,主要是對涉案立委參與相關委員會訂定迴避條款。例如涉及違反銀行法立委,就應迴避司法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時間從事件發生後的下一會期開始。

另外,修正案並明訂「發動機制」,當發生立委應迴避而不迴避情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或立委三十人連署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查。

較具爭議的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立委或其關係人如涉案,有妨礙其他機關行使職權之虞,立委應迴避。其中第二款條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公開調查中之案件」是否構成迴避門檻,朝野立委意見不一,決議保留。

國民黨籍立委雷倩(台北縣)表示,獨立機關的定義太廣,證據門檻過低,立委易遭有心人士誣陷。雖然與會委員沒有反對意見,但在不願意刪除該款條文的前提下,決議保留並交黨團協商。

呂學樟提出的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主要是增訂對立委無故不報到,停發立委歲費公費,藉此警惕善盡職責。委員會僅對文字作部分修正,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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