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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利益回避自律条文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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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五日电)台湾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立法委员行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利益回避适用范围,并增订“发动机制”。另外通过“立委应回避在国会以外之个人利益”及“法制局应研拟国会议事资讯即时公开制度能否实施”两项附带决议。

亲民党籍立法委员吕学樟(新竹市)提案修正“立法委员行为法第十三条条文”草案,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高思博(台南市)、吴志扬(桃园县)与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伟哲(台南县)共同提案的“立法委员行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上午经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部分保留条文须经党团协商后提报院会讨论。

会中并通过两项附带决议,分别规定立委在国会以外之个人利益应为国会改革重点并召开公听会,及法制局应研拟国会议事资讯即时公开制度能否实施。

跨党派立委共同提案的“立法委员行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要扩大立委利益回避范围,对第十九条到二十四条进行修正。

提案立委之一的高思博表示,现行条文只规范立委须“利益回避”,修正条文增加“案件回避”,主要是对涉案立委参与相关委员会订定回避条款。例如涉及违反银行法立委,就应回避司法委员会及财政委员会,时间从事件发生后的下一会期开始。

另外,修正案并明订“发动机制”,当发生立委应回避而不回避情事时,可由利害关系人或立委三十人连署向立法院纪律委员会举发;纪律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查。

较具争议的第二十条之一规定立委或其关系人如涉案,有妨碍其他机关行使职权之虞,立委应回避。其中第二款条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机关公开调查中之案件”是否构成回避门槛,朝野立委意见不一,决议保留。

国民党籍立委雷倩(台北县)表示,独立机关的定义太广,证据门槛过低,立委易遭有心人士诬陷。虽然与会委员没有反对意见,但在不愿意删除该款条文的前提下,决议保留并交党团协商。

吕学樟提出的第十三条条文修正案,主要是增订对立委无故不报到,停发立委岁费公费,借此警惕善尽职责。委员会仅对文字作部分修正,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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