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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道「非常道」 執法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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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其豪、洪敏隆、游太郎/綜合報導〕台北縣日前發生機車闖入自行車道摔車,騎士死亡,警員依意外死亡,而非車禍死亡處理,該案例凸顯出自行車道是否屬於「道路」?及警方對於非制式禁止標誌,能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闖入的車輛,執法模糊地帶各主管機關意見分歧。

台北縣、市政府開闢220公里自行車道,倡導無污染的休閒、交通工具,在入口處也設置禁止汽、機車進入標誌,但在北縣蘆洲市14日卻發生機車騎進堤頂自行車道,失控摔落堤防死亡。

蘆洲警認不屬道路

雖縣政府高灘所在入口處設有禁止汽機車進入標誌,但蘆洲警方認為,出事地點不屬於道路,標誌牌面不屬於制式內容,警告意義大於禁止功能,若依交通法規開單告發,恐遭當事人質疑。

不過,同為台北縣警局所屬單位的淡水警分局,仍依照非制式牌面的規定,配合縣府執行取締。淡水警方認為,雖然牌面內容不同,但只要是官方設置的交通標誌,應仍適用交通法規。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也表示,只要供公眾通行的地方都算道路的一部份,河濱腳踏車道當然也屬道路範圍。

北市:公眾通行就算

北市交通大隊長陳銘政說,去年警方加強取締時,有民眾質疑腳踏車道不算道路,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明文規定,屬於公眾通行地方,亦屬於道路範圍。

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局長林寶樹表示,縣府規劃自行車專用道,在入口處及與其他道路的交叉處,均設有禁止汽機車進入的警告標誌,並沒有制訂管理辦法。如發現有汽機車違規闖入,會當場予以勸導,如不聽勸導則通知轄區派出所取締。

非制式標誌 仍具效力

〔記者黃其豪、劉力仁/綜合報導〕台北縣政府高灘地管理所表示,自行車道雖然設置禁止、警告標誌牌,但是車道啟用後通常不會立即取締,可視為另一種公告模式,非制式標誌應該仍具法律效力,警方可據以執法。

高灘所主任許少表示,禁止汽機車進入自行車道的標誌,有提醒與警告功效,豎牌第3天起,警方可根據牌面內容,對違反者逕行告發。

台北縣政府人員指出,機車、自行車屬於慢車,依規定必須行駛一般道路的慢車道,但為符合將各地自行車道串連起來的實際需求,交通部去年底修法,容許地方政府在人行道上規劃自行車道,使自行車能合法上人行道;有些觀光區的電動三輪車也行駛自行車道,交通部已研擬規範。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非中央頒訂的制式交通號誌,必須經過縣市政府正式公告,才視為正式號誌,違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處罰。

蘆洲抽水站的個案,現場設置的號誌如未經過公告,則僅具提醒作用,不能做為裁罰依據。

至於自行車專用道管理權責,基本上是誰的地就歸誰管。譬如堤防,在交通法令視為空地,土地所有人或單位要負起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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