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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ETC合約屬公法契約 政院有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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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二十日電)行政院新聞局長鄭文燦今天表示,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已影響公眾對ETC政策與對政府的信賴,行政部門必須斷然處置,否則會擴大公共利益的風險。行政法院認定,ETC合約屬於公法契約,行政院有權主動調整或終止公法契約的權利。

遠通電收今天在各大媒體刊登廣告,強調ETC合約屬於私法契約,政府若終止ETC合約,是不當裁決。

鄭文燦下午表示,ETC契約性質,行政法院認定是公法契約,因為人民信賴政府才裝ETC,民眾繳交新台幣四十元過路費也是繳給政府,遠通電收只收委辦費約三元,人民因信賴政府才裝ETC,錢也是交給政府,系統建置的基礎也是使用公共建設,ETC是附著在高速公路的建置上。

對政府之前鼓勵民眾裝設車上扣款機,ETC弊案發生後,又叫民眾不要裝機,政策反覆,鄭文燦解釋,ETC 弊案已經影響公眾對ETC政策與對政府的信賴,把公共利益置於不確定的狀態,因此,行政部門必須斷然處置,否則會擴大公共利益的風險。

他強調,有關ETC案,政府與遠通電收之間的合約關係屬於公法契約,政府有自主判斷的空間,根據公共利益與公共信賴原則權衡,若繼續做下去,是否會讓公共利益變成不確定,潛在的問題更多,所以行政院要求交通部必須在二十二日下班前做出是否終止ETC合約的最後決定。

鄭文燦說,行政部門已經看到遠通電收今天的廣告與說明,但還沒有提出公益方案,遠通電收提出的公益方案必須要能夠消除社會大眾對於ETC相關的疑慮,交通部若收到公益方案後會做必要的審查。

他表示,未來若終止合約,交通部對後續相關工作與準備方案必須做好,對於已經裝機或購卡的十二萬名用路人的權益必須保障,不應有任何減損,高速公路的ETC車道處理方案也應有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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