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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納稅人本人配偶教育學費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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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因應職場所需,進修變得越來越重要,但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的教育學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目前的稅法,不得列舉扣除。

五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表示,不少納稅義務人詢問本人或配偶就讀大專院校繳納的學費,能否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年可扣除2萬5千元,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並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 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也就是說,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是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教育學費,依法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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