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樺:違憲審查制勿成一張畫餅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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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訊】近期以來,中國公民高擎《憲法》的大旗,依憲維權,形成了一道蔚為壯觀的社會圖景。僅見諸媒體報道的就有:

2月24日,劉傑、吳克勤、任華、李生、劉玉民等近三千人就司法違憲侵權、行政違憲侵權向全國人大提請違憲審查;

3月8日,胡星斗、任華就信訪制度與《憲法》相悖、主張廢除信訪制度向全國人大、國務院提交了建議書 ;

3月28日,陳永苗、陳啟棠(天理)、孫躍禮、李健等人組成愛琴海事件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公開提出違憲審查申請,要求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進行違憲審查,撤銷該規定(簽名支持者近千人);

3月30日,馮秋盛、姚立法等41位各界人士就廣州市番禺區東湧鎮第49選區的選舉違反憲法與選舉法發佈了《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聯名申訴書》(簽名支持者一百多人)。

在給全國人大法規審查備案室要求徹底廢除《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簽名者中還首次出現了多家集團代表,並且形成了左右聯合的格局:

愛琴海事件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民主與自由網》(觀點)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中國工人網》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工農兵BBS》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共產黨人網》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無憂淨土憂閒社區》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蠢驢論壇》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香格理拉社區》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E蘋果論壇》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大洋華人論壇》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通過上述現象可以看出,中國公民在維護自身憲法權利的活動中日趨重視違憲審查制度的作用,愈來愈多地採取主動行動推進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

關注中國憲政民主進程的人士都知道,憲法司法化與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呼聲和努力由來已久。

2001年3月,林希才等三十二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上書,認為實施了四十多年的勞教制度違背憲法,問題很多,應盡快制定《勞教法》,以規制勞動教養處罰行為。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齊玉苓受教育權利被侵犯一案作出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2001年8月23日,此案二審判決塵埃落定,齊玉苓獲賠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經濟損失4·8萬餘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2001年8月29日,法學界專門就「憲法在司法審判中的適用」召開了研討會,呼籲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2003年3月17日晚,在廣州市工作的公民孫志剛(男,27歲),因未帶暫住證和身份證,被帶至廣州黃村派出所,後被送至收容站。3月20日,孫志剛死亡;4月18日,屍檢結果表明,孫志剛死前曾遭毒打,其狀慘不忍睹。5月14日,俞江、滕彪、許志永三位法學博士以公民身份,把一份題為「關於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發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5月23日,一批全國知名法學家同樣以中國公民的名義,再次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該案本可開啟中國的「違憲立法審查」第一案,可惜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的程序。(當年6月18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已經在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

2003年6月30日,23歲的安徽青年張先著參加了安徽省國家公務員考試,筆試和面試的成績在近百名競爭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隨後的體檢中卻被檢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蕪湖人事局正式宣佈張的體檢不合格不被錄取。張先著起訴到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法院,指控「被告蕪湖市人事局作為公務員招考的人事管理機關,僅僅根據原告體檢一、五陽(HBsAg、HBcAb陽性)的事實,就確定原告不符合公務員身體健康標準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原告的惡意歧視,該歧視行為不僅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規定,而且也嚴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一審判定被告取消原告張先著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但鑒於被告該行政行為不具可撤消內容,因此,原告要求被錄用至相應職位的請求未獲一審支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遺憾的是在審判程序中,法院並未就原告提出的「安徽省人事廳的《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將7種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務員行列外,違反了《憲法》中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進行違憲司法審查。

2003年7月14日 ,浙江省杭州機械工業學校退休教師劉進成發起、金奎喜律師等116人聯名,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和杭州市的「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

2004年11月9日,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以公民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提交了一份《對二元戶口體制及城鄉二元制度進行違憲審查的建議書》。

我於2004年11月18日為《法制早報》寫的社評,題目就叫做「從違法審查到違憲審查」(發表時被改為「從違法審查到依憲治國」)。我在文中寫道:「違憲審查制是現代文明國家普遍採行的一種特定的司法制度。它是指由特定的機關通常是由司法機關(如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憲法委員會)履行的,對法律文件、政策文件與政府、社團、公民個人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進行權威性的審查。它的基本內容有兩個方面:第一,審查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規範的特點之一是高度原則性。它往往需要由普通法加以具體化。如果普通法背離了憲法的原則精神,而又讓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損害憲法的權威,妨礙憲法的貫徹施行。所以,審查法律及法律性文件是否合乎憲法,便成為違憲審查的重要內容。第二,審查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政黨組織以及官員、公民的行為是否合憲。憲法規範的另一特點是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體公民和一切社會組織的基本的行為準則。如果在立憲國家中發生了背離憲法準則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出自個人還是出自政府、社會組織,都會損害憲法的權威、妨礙憲法的貫徹施行。因此,審查全體公民和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行為的合憲性,也是違憲審查的重要內容。」

有了違憲審查制,不管你是政府機關也罷,是法人團體也罷,是官員也罷,是公民也罷,只要你的行為涉嫌違背憲法,司職違憲審查的機關就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你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判決。公民的憲法權利和自由如果受到侵犯,就可以向司職違憲審查的機關提起憲法訴訟。這樣,那些違憲濫權的行為就難逃法網、就能夠得到有效糾正,公民權利和社會公正就會得到切實保障。印度最高法院高級律師索利.J.索拉布吉認為:「如果沒有獨立的、擁有司法審查權的、容易接近、能實施這些權利的司法機關,那麼,包括平等權在內的基本權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詞麗句」。美國當代著名的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指出:「隨著時間的流逝,司法審查成了憲政制度的一項既定特徵」。

一向行動遲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直到2004年12月初才由下屬的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副主任李飛先生出面宣佈:「在實行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設有憲法法院,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進行審查。我國不實行三權分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職權是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我國的憲法監督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今年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增設了一個備案審查室,對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這一審查採取被動審查和主動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如果法規存在違憲或者違反法律的情況,公民和任何組織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來,有關的國家機關也可以提出來。對於被質疑的法規,首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如果確認違法、違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撤銷相應的規定,也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自己改正。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對重要的法規會主動審查,如果發現違法違憲,也會按照法定的程序來糾正」。他還信誓旦旦地保證,「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進行違憲審查的要求。」

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出現過一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理的違憲審查的案例,就連公民提起的這麼多件違憲審查建議也從未得到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的隻字回復。人們無法知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在怎樣履行憲法監督的職能?違憲審查機制到底是已經存在還是有待建立?國家主席正式提出的「依憲治國」靠什麼來保證?公民的憲法權利被侵犯如何才能得到救濟?人們看到的只是一張張畫出來的大餅,只可惜畫出來的大餅根本就不能用來充飢裹腹。

前全國人大官員、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蔡定劍先生明確指出:「法規備案不是違憲審查」,「法規備案審查室是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下面的一個辦事機構,它沒有撤銷法律法規的權力,發現違法問題要由法工委提出審查意見報告,而人大常委會的慣常做法是讓地方人大常委會自行糾正。由於審查意見沒有法律效力,地方人大可以考慮,也可以不考慮,法規備案審查室同樣可能像以前一樣陷入無人理睬的尷尬。」

「如果要推動違憲審查,就應按《立法法》的規定,制定對法律法規進行違憲違法審查的程序並公佈之,按此程序對近來公民已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起的有影響的違憲審查建議進行審查,並將結果公之於眾。這才是違憲審查的實質性起步。」(2004年7月9日《南方都市報》)

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之一是「監督憲法的實施」。所以,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應當切實負起責任,盡快將「憲法監督委員會」(或稱「違憲審查委員會」)成立起來,專司違憲審查,認真對待公民的違憲審查訴求,真正把違憲審查機制啟動起來,朝著憲政的方向邁出實質性的步伐。否則的話,掌著人民的權,花著人民的錢,卻不為人民做實事,終日以畫餅為己任,弄虛作假,瞞天過海,蒙騙國際社會,豈可望持久乎?

2006年4月──原載《民主中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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