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公司設立與L-1 簽證申請簡介

【大紀元4月2日訊】L-1 簽證是外國公司向其駐美關聯公司派遣人員經常使用的一種工作簽證。L-1簽證有兩種,一種為L-1A,是外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來美國的工作簽證;另一種為 L-1B,是用於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員的工作簽證。本文將主要討論L-1A簽證。

L-1A簽證不僅是一種非移民工作簽證,也是移民簽證的一種有效手段。與H-1B簽證相比,L-1簽證不要求受益者具備大學學位及專業對口的限制。與百萬投資移民所需要的費用相比,通過L-1A移民不但所需費用要大大減少,而且投資者在人員僱傭和對資金使用的控制上都有更大的靈活性。

由於L-1A簽證的種種優越性,它成為外國公司對其駐美國機構進行人員調動的有效手段和最常使用的工具。然而,L-1簽證也具有其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只有符合這些要求才能使L-1簽證的申請進行順利並且為將來L-1簽證的延期打下良好基礎。

首先,L-1簽證是外國公司對其美國子公司進行人員調動所使用的簽證,這就意味著外國公司必須在美國設立一個公司實體。

以成立外國公司的美國子公司為例,在美國成立公司屬各州政府管轄,通常沒有資金和股東方面的限制,這一點與中國大陸公司對新設立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及純內資和中外合資公司設立要求不同。然而,如果外國公司打算從外國母公司向美國子公司通過L-1簽證派遣人員,所設立的公司不僅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還必須符合美國移民局對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的種種要求。

首先,美國移民局要求外國公司與美國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隸屬關係。這種隸屬關係可以體現在很多方面,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美國公司為外國母公司所控制。因此,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體現外國母公司的控制權,而體現此控制權的最直接證據就是外國公司為擁有美國子公司50%或以上的股權的最大股東。

移民局對新進成立的的另一個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啟動資金。雖然美國各州政府通常對新公司沒有嚴格的資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為申請方向移民局遞交L-1簽證申請,則必須向移民局證明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公司的運作。

此資金規模根據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美國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表明資金來源於母公司。有些外國公司在設立美國子公司前派遣公司人員來到美國進行考察並隨身攜帶現金,這些隨身攜帶的現金後來作為母公司的投資和美國子公司的啟動資金投入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一旦移民局對新公司的資金來源提出質疑,這種投資安排很難提供有力的書面證據證明外國母公司的投資。

移民局對遞交L-1簽證申請的美國公司的另一條要求就是此類公司必須有正式的辦公地點。有些美國公司在設立後沒有租用正式的辦公地點而使用住家的地址和電話等。此類情況移民局一旦發現將對L-1申請很不利。設想如果連租用辦公地點的費用都不願意提供,如何向移民局表明外國母公司對美國子公司的投資和信心。

成立美國子公司併進行L-1申請時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因此,外國公司在成立美國子公司之前就應當諮詢律師,並在律師的指導下設立公司和對新公司進行投資,以免出現由於前期工作的誤差影響到L-1申請的情況。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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