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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支出不能列舉為房屋租金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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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五月申報綜所稅時,如有房屋租金支出,可選擇列舉扣除。不過,財政部表示,土地租金不能列為房屋租金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之前曾有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土地租金支出扣除額10萬元,經國稅局審理時,以不屬於自住房屋租金支出,否決他的認列,雖然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他是向某財團法人承租土地後,興建房屋自住,所以,付出去的租金,應是房屋租金支出的一部分。

但國稅局經查後確認,納稅人承租的是土地而非房屋,跟所得稅法規定不符,還是維持原決議,儘管納稅義務人又繼續提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後,這名納稅義務人還是敗訴。

所以,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必須有房、地同時承租的事實,若僅承租土地,所支付租金,無法適用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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