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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禁止公務員及配偶親屬收受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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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六日電)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其中禁止收受餽贈的範圍,將從公務員本人,擴及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親屬,均不得贈受財產或非財產上利益。

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修正案新增,公務員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親屬,均不得贈受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公務員因公務禮儀贈受財物之規範及處理程序,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辦法規範。

修正條文也允許公務員兼任無報酬、非實際執行職務、未影響本職工作,且屬公益性的社會法人或社會團體職務。但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邱毅(高雄市)提案薦任九職等、簡任十至十四職等公務員任職期間不得買賣股票,以及銓敘部所擬規範公務員兼任學校及官股董事等「旋轉門」條款,均以保留處理。

修正案也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精神增訂,公務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口頭或書面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長官拒絕書面下達命令,視為撤回命令。

此外,修法也配合行政程序法實施,增訂公務員遇有天然災害或有發生之虞,除留守人員外,得停止辦公;作為天災時停止上班上課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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