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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禁止公务员及配偶亲属收受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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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六日电)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修正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其中禁止收受馈赠的范围,将从公务员本人,扩及配偶、直系血亲或共同生活亲属,均不得赠受财产或非财产上利益。

现行法律规定,公务员有隶属关系者,无论涉及职务与否,不得赠受财物。公务员于所办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馈赠。

修正案新增,公务员于职务上之行为,其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共同生活之亲属,均不得赠受财产上或非财产上利益。公务员因公务礼仪赠受财物之规范及处理程序,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另定办法规范。

修正条文也允许公务员兼任无报酬、非实际执行职务、未影响本职工作,且属公益性的社会法人或社会团体职务。但公务员兼任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职务,应经服务机关许可,机关首长应经上级主管机关许可。

不过,国民党籍立委邱毅(高雄市)提案荐任九职等、简任十至十四职等公务员任职期间不得买卖股票,以及铨叙部所拟规范公务员兼任学校及官股董事等“旋转门”条款,均以保留处理。

修正案也参照公务人员保障法精神增订,公务员如认为长官命令违法,应负口头或书面报告之义务;该管长官如认其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下达时,公务人员即应服从;其因此所生之责任,由该长官负之。长官拒绝书面下达命令,视为撤回命令。

此外,修法也配合行政程序法实施,增订公务员遇有天然灾害或有发生之虞,除留守人员外,得停止办公;作为天灾时停止上班上课的法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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