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美國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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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蕭敬2006年5月10日華盛頓報導)美國憲法規定,只有出生在美國的公民才有資格擔任總統職務,如果要改變這個規定,唯一的途徑就是通過憲法修正案。有一位聽眾希望多瞭解一些有關美國修憲的情況。這裡我就來給各位做一點介紹。

美國憲法制定於1787年,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全國性成文法。二百多年來,美國憲法的主體一直維持不變,只是通過了27個憲法修正案。

前十個憲法修正案是1791年通過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權利法案》,從那時起,直到現在,只增加了17個修正案。其中兩個修正案比較特殊,都是和酒有關係的。1919年通過第18個憲法修正案,也就是《禁酒法案》。這個法案遭到民眾的廣泛抵制,於是,1933年通過第21個憲法修正案,廢除了《禁酒法案》。

接下來介紹一下除《權利法案》、《禁酒法案》和《解禁法案》之外的憲法修正案。

我們從第11個修正案說起。1795年通過的這個修正案規定,各州可以免受外州居民或外國公民在聯邦法院起訴。

第12個修正案是1804年通過的,規定選民在大選中分別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1865年通過的第13個憲法修正案就是著名的《解放法案》,奴隸制被廢除,任何形式的奴役都為視為非法行為。

1868年通過的第14個憲法修正案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能得到正常法律程序的保護。這個修正案對保護公民權利至關重要,後來最高法院在裁決有關公民平等權利的案例時都是以這個修正案為基準的。

1870年通過的第15個修正案規定,所有公民,不分種族,都擁有選舉權。

第16個憲法修正案是1913年通過的,賦予聯邦政府征收所得稅的權力。

1913年通過的第17個修正案規定,國會參議員由選民選出。在此之前,參議員是由各州議員選舉產生的。

1920年通過的第19個修正案賦予婦女選舉權。

第20個修正案是1933年通過的,確定總統和國會議員的在任日期。

1951年通過的第22個憲法修正案規定,總統只能連任一屆。

1961年通過第23個修正案,確定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公民的選舉權問題。

1964年通過的第24個修正案規定,公民即使沒有納稅,也擁有在聯邦選舉中投票的權利。

第25個修正案是1967年通過的,確定了在總統發生意外的情況下由誰來接管總統職務。

1971年通過的第26個憲法修正案把參加投票的年齡限制降低到18歲。在此之前,年滿21歲的公民才有投票權。

1992年通過的第27個憲法修正案規定了國會議員的工資標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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