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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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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十八日電)台中縣政府今天召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公聽會,其中有關條例針對遊戲場設置地點與學校、醫院距離等問題,建設局長賴英錫表示,將會再廣納學校意見後,再訂出距離。

經濟部在民國八十九年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發布實施,目前縣內的合法電子遊戲場業,均受此條例規範。

縣府為了更嚴謹規範此行業,避免遊戲場成為賭博等犯罪溫床,縣政府訂定台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今天邀產官學界召開公聽會,縣議員何欣純、陳玉雪、張正興、李天生等與會討論。

會中,針對自治條例草案中的第四條規定電子遊戲場設置地點,除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且面臨十二公尺道路以上外,屬於普通級電子遊戲場還需距離學校、醫院兩百公尺以上;屬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還需距離學校、醫院三百公尺以上的條文,引發與會人員熱烈討論。

何欣純認為,距離的訂定,應更加嚴謹,最好先訪查各校的情形,並聽取各校及醫院管理者的心聲後,再訂出距離會更好。

陳玉雪則表示,電子遊戲場應距離住家、學校及醫院愈遠愈好,縣府再核發執照時,一定要考慮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的情形,不要造成民怨。

建設局長賴英錫表示,縣府訂定此條例就是希望能比中央訂的母法更嚴謹,因此未來會再廣納縣內各學校及醫院的意見,訂出較適合距離範圍,至於容許電子遊戲場設置的使用分區,必須設於都市計畫區的商業區內,而目前符合條件的的區域並不多。

議員張正興詢問,目前縣內對於電子遊戲場的設置有無總量管制?是否有相關罰責?何欣純也針對中央母法罰責的內容,有關改善期限、取締次數等,建議縣府可否訂定更明確的界線,讓不肖業者沒有僥倖之心。

賴英錫回應表示,電子遊戲場的設置並無總量管制規定;而限期改善的時間,必須依政府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至於罰責的內容縣府應該不會再增加,會依經濟部訂定的母法罰責,不過取締的次數是否牽涉撤照,縣府未來會研議一套明確標準,讓業者清楚依循。

賴英錫指出,縣府還會增列有關原營業地點發現賭博性行為的電子遊戲場業,在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發照營業的條文,此自治條例未來還會經縣府法規會研議制定,並由縣務會議通過後,再送縣議會審議,才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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