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秀冬:一直積極打擊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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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訊】針對在晚間及清晨時分經常發生涉及酒後駕駛,並引致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在書面回應議員提問時稱,警方一直有就酒後駕駛採取積極的行動,尤其在晚間及清晨時段進行大規模執法行動。

針對酒後駕駛的檢控個案由1996年的649宗增加至2005年的1,335宗。本年頭4個月的檢控宗數已有448宗,比2005年同期高出 15%。在2003、2004及2005年,分別有106宗、97宗及89宗因酒後駕駛而引致傷亡的交通意外。

廖秀冬表示,酒後駕駛的法例在1995 年訂立。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司機體內含酒精濃度若超過法定限度,即每100毫升血液內含80毫克酒精,則屬違法。為加強阻嚇作用,政府在1999年進一步收緊了法定限度,由每100毫升血液內含80毫克酒精,降至50毫克,與海外國家比較,屬於最嚴格的地方之一。

至於罰則方面,廖秀冬又表示,根據現行的法例,司機因酒後駕駛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並且會被記10分。違例者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就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若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該司機可能被控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監禁5年、記10分,甚至停牌。如果是首次定罪,司機會停牌最少兩年,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則最少停牌3年。香港現時的罰則與外國大致相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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