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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17字罵人 判罰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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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縣余姓婦人不滿同社區婦人在公告欄上寫字,辱罵「妳沒有LP」等17個字,法官昨天判罰余婦新台幣9000元,相當於罵人1字得付出新台幣530元代價。

判決書指出,被告余女不滿同社區王女在社區公告欄加註建議事項,竟在去年7月於社區地下停車場,以「寫這什麼啥小」、「妳沒有給人幹」、「妳沒有LP」等言語,公然辱罵王女。

事後法官根據現場證人與監視錄影,證實余女有罵人之實,因此依妨害名譽罪從重判處罰金3000元,折合新台幣為9000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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