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法院人員利用職務犯罪 造成人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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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訊】
控告申訴狀
控告人:曹玉芝(原審原告),性別:女,年齡:1951年生人,民族:漢,文化:初中,職務:三十年使用權家庭農場主要負責人,住址:黑龍江省建三江管局,八五九農場七隊,現無定居。聯系電話:045169527948,13163427944。
控告人:王俊森(原審原告),性別:男,年齡:1951年生人,民族:漢,文化:初中,職務:三十年使用權家庭農場場長,住址同上。
被控告人:陳志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農林廳換審法官),性別:男。其他不詳。
被控告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南英,職務:院長。
以上二被控告人瀆職侵權,包庇建三江農墾法院和審判長于文和形成因果關係,造成經濟損失127185756元,違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瀆職侵權職務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賠償全部經濟損失127185756元。
請求依法調取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檢察瀆職侵權監察外交辦建三江檢察院的核實前鋒農場土地科長趙寶山,證明我林馮憲文450畝地是馮國祥96年五年五荒承包合同上熟地面事實的誣害或核實筆錄或7份證誣害有效。

法律程序依據如下:
1. 2003年11月23日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糾正錯誤,民事裁定者:(1999)建經初字第4號;2004年4月7日還給我。
2. 2003年7月23日特快傳遞收據查單,01號,02號,證明郵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申訴材料;
3. 2004年3月9日,特快傳遞收據,查單各一份,證明郵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申訴材料。03號(立案庭)
4. 2005年5月25日,特快傳遞收據查單各一份,證明郵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申訴材料。04號。
5. 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民事判決書:(1999)建經初字第4號。
6. 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1999)建民申字第6號。
7. 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2000)墾經申字第13號。
8.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2001)黑農林經監字第7號。

事實與理由如下:
1998年秋黑龍江省,建三江管局,前鋒農場強搶去我割晒在地裡,為自家三十年使用權家庭農場培育,1999年種地用早熟,高產豆種,〈黑九〉品種 。詳見字據:15,7,25號,1999年1月11日起訴狀第4項。

導致我家庭農場破產責任人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法官陳志祥,瀆職侵權,包庇建三江農墾法院和審判長于文和形成因果關係,造成經濟損失貳佰柒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伍角陸分。違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文規定,構成瀆職侵權職務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建三江農墾法院審判長于文和把(1999)建經初字第4號判決書結案時間造成1999年5月22日。事實是:最後一次開庭時間是1999年6月22日,開庭結束時于文和通知我6月29日來取判決書。詳見證據:六十九,七十,17號。

于文和目的是:把1999年6月22日開庭時法庭上我舉證 7份有焦點事實誣害無效,制造成我在判決前沒有舉證假象,包庇前鋒農場侵權事實。詳見證據:七十五號,(1999)建經初字第4號裁定書。
7份證據含證人分別是馮國祥,馮憲雙,取證時間是: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詳見證據:馮國祥,8,2024:馮憲雙5,9,11號,建三江農墾法院(1999)建經初字第4號判決書,第二頁最後一行至第三頁上數第五行判:本院以為,馮憲雙等兄弟三人一同購買陳召家庭農場,與前鋒農場簽定一份五荒開發承包合同,對于發包單位前鋒農場來說馮憲雙家庭農場是承包單位,使用人分種某地塊對外無抗辯力,原告未通過農場而與馮憲雙簽定的種植協議對被告無约束力,被告收核家庭土地上產品償還所欠繳的任務糧是正確的,並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

七份誣害證明和事實依據證明如下:
1. 我沒種馮憲雙家庭農場在冊200畝地(共307畝)此200畝地證是,馮憲雙自己投資買興隆填糧庫,陳召家庭農場時帶來陳召辦200畝地證。
2. 我也沒種馮國祥家庭農場1000畝荒原計開發80畝地。詳見證據(0,001)黑農林經監字第7號第2頁上數4-5行,(1999)建民申字第6號第1頁上數11-12行可證。
3. 我種馮憲文450畝地是: 馮憲文1996年3,4月份自己投資買為填糧庫陳召家庭農場800畝設證黑地,辦手續人是姜中號(前鋒農場開發辦主任姜中號)。1996年10月5日馮憲文把800畝黑地登記在其父馮國祥,96年五年五荒承包合同上,辦手續人是:前鋒農場土地科長趙寶山。詳見證據:3號,馮國祥96年五年五荒承包合同第1頁倒數第3行:1200米×1200米=2160畝,其中包括800畝黑地。1997年,馮憲文種一年前鋒農場沒提出任導議,馮憲文受到自然災害,種大豆決產,無力耕種,九八年給我種一年,用我給他借的收600元錢做為土地租種費,我們簽訂種地還款交糧任務協議。詳見證據:1,2,3,4,號證據誣害。
種地前我到前鋒農場土地科將450畝地辦公證,因前鋒農場沒通知馮國祥,馮憲文私自把450畝地其中250畝給前鋒農場場長竇玉敏弟弟竇玉宏種了,導致我沒辦成公證。詳見證據:馮國祥40,34,馮憲雙50(60號泰回蓮)

以上依據和7份誣害事實證明,我種地與馮憲雙無關,是兩個性質不同兩個合同,兩個家庭農場承包單位,庭長與馮憲雙簽訂收大豆協議與我無關,與該案無關是無效證據。前鋒農場庭長為益一伙人強搶我「黑九」豆種,搶後私分部份剩餘拉到前鋒農場,此行為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則第七十一條文規定:侵犯我財產權使用權和處分權。證明建三江農墾法院于文和審判長包庇前鋒農場侵權事實。詳見證據:7號

為了包庇前鋒農場于文和審判長不但制造我在判決前沒有舉證假象,將有焦點事實7份誣害無效而且把1999,5月8日雙方當事人現場堪查時,于文和審判長親自調查核實,取馮國祥場長誣害的堪查筆錄,省法院審理時我以此堪查筆錄為依據,因筆錄內容同7份誣害內容一樣,詳見證據:馮國祥8號誣害倒數第二行和最後一行證明現場堪查事實。

黑高法換去唯一掌握我種馮憲文450畝地是馮國祥96年五荒承包合同上熟地面積的證人前鋒農場土地科長趙寶山誣害的張安鐵法官。用一名與我有利害關係的任職建三江法院副院長的陳志祥法官。詳見證據:54,52號。2000年11月6日在黑高法立案,我把33號申請審理材料交給農林庭莊庭長莊把33號材料交給張安鐵法官。詳見證據:33號

2001年3月29日張法官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前鋒農場現勘查,4月3日在前鋒農場招待所門前,雙方當事人在場,張法官調查土地科長趙寶山「96年五荒承包合同上有熟地面積嗎?」。趙說「有,是為了土地連片。」2001年6月19日張法官通知我:「馬上下割,先把前鋒農場搶200畝地產豆種損失計算,竇玉宏種250畝地另外申訴。」計算完損失不知為什麼換去張安鐵法官,張審卷在省院。
2001年8月14日在庭長通知我,換陳志祥法官審理,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規定申請陳志祥回避,我的合法請求沒有得到依法保護,反遭打擊報復,黑高法不但違法而且侵權。2001年8月22日,農林庭泉庭長通知我:「法院研究決定張安鐵法官是依法辦案,他審理的結果不推翻換陳志祥接著往下審。」2001年9月26日,陳志祥庭長送達(2001)黑農林經監字第7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我不服,一,院裡研究決定張法官審理結果不推翻,為什麼不執行決定結果了 二,換陳志祥往下審,陳志祥審的是什麼?

陳接審後,第一次見面不到兩分鐘,說的第一句話寫上記報院裡收容我,1個月零7天審理時間,從未談過與案情有關之事,每次打電話聽到收容二字,法院換陳志祥的目的是什麼?還是陳志祥本人拒不執行法院決定?黑高法把冤案定成死案,但我有冤沒處伸,損失沒人賠,支撐我省最高審判大權執法部門違法誰敢管?誰敢再立案?黑高法用非法收容手段逼我息訴,它不是殺人滅口?詳見證據:(2001)黑農林經監字第7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最後一頁最後一行「抄送寶泉岭農墾法院」寶泉岭成立為農墾服務勞教所,電話:0468-3761114,七十六號證據。經黑龍江省人大督促,高院立案庭同意給我立案必須有陳志祥簽字,我數次打電話,陳不但拒簽字,反之吼叫「這回我就收拾你!」

上述事實與證據證明黑高法包庇建三江法院和審判長于文和。導致我失去2001年底到八五九農場土地科辦理過戶手續機會,而失去三十年使用權一仟二百畝地(因合同違約)造成損失再一次擴大,造成冤案沒法昭雪,損失沒人賠。被逼無奈,2002年6月2日,我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控告陳志祥瀆職,包庇建三江法院和審判長于文和。黑高檢瀆職信權監察處交辦,中檢院監察局交辦建三江檢察院2003年11月5日通知我偵查核實,我以事實依據證明上述事實,交材料,11月7日取走控告筆錄,同時請求核實前鋒農場土地科長趙寶山誣害,證明馮憲文給我種450畝是馮國祥96年五年五荒承包合同上的熟地面積事實。2004年4月7日黑龍江省檢察院通知我取建三江農墾法院下達的糾正錯誤裁定書(1999)建經初字第4號。主體兩個字「筆錄」改成「筆誤」只有懂法、執法的審判長于文和在職務範圍內才有機會製造如此「筆誤」製造錯誤。造成慘重因果關係,損失重大。于文和審判長,玩忽職守,不支持本應依法支持的:我起訴時請求事項之一返回10噸黑九豆種,導致我家庭農場種晚熟大豆霜凍死絕產,再一次損失。詳見證據:16,25號起訴狀等42項可證。

上述一幕幕悲劇發生害我長期奔走在黑高法,黑高檢最高法、最高檢,害我飢寒交迫,流浪為生,負債累累,生不如死,黑高法和陳志祥法官瀆侵權,把冤案定成死案,形成因果關係造成的代價,不但給我個人造成了損失,是給集體、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是職務犯罪。綜上,事實屬實,證據確鑿,特此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結果確定後,將犯罪責任人交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公訴嚴懲目無國法犯罪份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深信最高人民法院是人民靠山,為了維護法律尊嚴,不懼權威,為民做主,還我公道!﹗!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法稽廳

控告人:曹玉芝、王俊森
2005年9月10日

附:申請審理補充材料
請求省高法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程式,全面的、客觀的審查核實證據。)之規定審理申訴人案件,查清此案的事實,依法為此案劃一個圓滿的句號。申訴人耕種馮憲文土地
事實如下:

九七年馮憲文種地買農藥、租車費、借款等共欠申訴人現金42600.00元。又因九七年水災,馮憲文所種大豆全被淹死。因此九八年馮再三努力,也無力耕種,經馮憲文再三找我商量,經決定將其承包有使用權的450畝地抵押給申訴人種,頂42600.00元欠款。簽定種地條件協議,並依96年五荒承包合同為依據,有(1號、2號、3號、4號的證人、證言、證據為證)。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被申訢人將申訴人200畝地,割完曬乾,旱熟黑九大豆種子,用陳占拖粒機,在地裡拖粒拉走,當時的土地種植的品種為黑九,有(15號證言可證),事發當時,申訴人與個人家庭農場場長馮國祥均不在場,提前沒有通知,就被申訴人強搶所收走。(7號證言能證實此事實)

法院法官錯誤認定耕種事實,如下:
申訴人所耕種原承包土地人的,承包合同事實,是申訴人所種的土地是,馮憲文的,絶不是馮憲雙的原承包土地合同。有35號證言、和種地合同的證據,能證實此事實。法院的法官故意錯誤強行認定的是,申訴人所種的土地,是馮憲雙所承包的土地,而不依事實和法律確認是馮憲文的土地。

可是,經過多次審理都錯誤認定是馮憲雙的,而都不依事實確認我所承種的土地是馮國祥所承包的土地,因此造成誤判至今。使申訴人所耕種的土地果實被搶收,有冤難訴,含冤至今。申訴人為了得到公道的判決,秉公的審理,特此請求省高院的法官能依法重新認定、核實所有的事實證據,為申訴人公開審理此案,讓被審訴人依法到庭、依法對話,了卻此案。

特此補充材料請求人:王俊森、曹玉芝
2000年12月18日

黑龍江省農墾中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第7號頁一

黑龍江省農墾中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第7號頁二

黑龍江省農墾中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第7號頁三

黑龍江省農墾中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第13號頁一

黑龍江省農墾中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第13號頁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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