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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護理教師 可依法介聘教健康與護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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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五日電)教育部今天表示,立法院剛三讀通過增列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九十五學年實施高中職校課程暫行綱要把軍訓護理課變更為「健康與護理」科目後,護理教師只要具有「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資格,仍可被介聘為「健康與護理」教師,相關介聘辦法六月底前公佈。

依照新修辦法規定,護理教師因軍訓課程調整而無法繼續任教時,可依據教育部獲得授權訂定並於六月底前公佈的相關介聘辦法,從新修法令條文公佈實施日開始到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的介聘作業。

教育部表示,九十二年五月增訂師資培育法條文,由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協助護理教師取得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但護理教師原任用方式是以介派方式到學校擔任教職,與一般教師進用的聘任程式不同,因此無法適用教師法相關規定,影響護理教師既有的工作權益,今天完成修法的教師法增修條文則可解決這個問題。

另外,對於不具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且無課可教授的現職護理教師,教育部也可依據這一法源辦理資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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