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涉案與否 廣東海南警方僵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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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2001年底,曾在中國廣東煤炭運銷公司任總經理的雷夏雨與湛江市燃料總公司發生煤炭交易紛爭,上演了一場廣東警方以400萬“詐騙”罪名追捕他而海南警方截留放人的戲劇性場面。隨後兩省警方在此案上長達4年對立僵持,直至驚動中共公安部、最高檢察院、中紀委等。案件雖經最高執法機關多次調停,但至今依然無果。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5月8日報道,2002年6月14日,廣東省湛江警方對雷夏雨實施的“網上案犯”抓捕行動。湛江公安局通過海南省公安廳行動技術處的手機偵查,獲知他的行蹤將他抓捕。

一個多小時後,海口的碼頭上,即將出海的湛江警方一行人,突然被呼嘯而來的海南警方團團圍住。一個人下車喊道:“我們受海南省公安廳的指令,這個人(雷)不能帶走,你們所有人現在都上車。”雷夏雨又被押上了海南警方的車。湛江警方的人馬也都被帶到海南省公安廳。

在聽取湛江警方提供雷夏雨涉嫌400萬詐騙的事實和理由後,海南警方認定該案是一起正常的民事糾紛,並不構成合同詐騙,當即要求湛江警方釋放雷夏雨。跨省前來抓捕的湛江警方只好放人。已經被押到車上,險些被帶到湛江的雷夏雨就這樣戲劇性地恢復了自由。

原來,海南公安廳事前接到雷夏雨家人申請,請求保護。在獲知雷在海南境內被抓捕的消息後,海南警方立即趕到碼頭與湛江警員交涉,於是出現上述一幕。

400萬“詐騙”從何而來

2001年3月,雷夏雨所在的廣東煤炭運銷公司與湛江市燃料總公司順利的完成了一單1.7萬余噸的煤炭購銷業務,並結清全部貨款,增加了雙方彼此的信任。

11月,雙方再次合作,約定12月前向廣東韶關電廠供煤3萬噸。因時值年底,煤源緊張,雷決定利用陽泉礦業給子公司的指標購煤3萬噸,以完成這單業務。在得到陽泉礦業同意後,湛江公司向廣東省煤炭運銷公司提供400萬元購煤資金,前往陽泉礦業購煤。

2002年1月份,陽泉礦業將1.3萬余噸煤炭發出,但由於廣東電燃以合同超期為由,不予接受。無奈之下,雷及時將這批煤運往行情看好的寧波,由於這時的煤價上漲,湛江燃料公司感到約定每噸20元稅後利潤太少,向廣東煤炭運銷公司提出增加到50萬元,雙方由此引發矛盾。

2月,雷夏雨去越南出差。湛江燃料公司,以雷夏雨詐騙該公司400萬元購煤款,並已攜款潛逃為由,向湛江市公安局報案要求立案調查,追回購煤款。湛江公安局接到報案後,以“合同詐騙”罪名立案偵查,這時的雷夏雨變成了攜款外逃的“詐騙”嫌疑人。

2002年3月14日晚8時,雷從越南歸國。第二天早上8點左右,湛江警方幾名民警上門將雷帶到了廣州市公安局,對雷進行了18小時的訊問後放回。雷的妻子王某稱:“訊問中反復要求我丈夫再補給湛江公司50萬元利潤。”

因湛江燃料公司提出一些要求雷夏不雨沒有答應,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4月1日上午,湛江警方再次找到雷夏雨,要求雙方坐下來協調,雷夏雨認為這是公司之間的利益糾紛,公安機關無權插手。

2002年10月,湛江公安局未經法院裁判,決定將存放在浙江鎮海碼頭的1.2萬多噸煤炭交由湛江燃料公司變賣,同時,湛江公安局還將雷夏雨的公司掛在銷售中間商賬上的40萬元現金劃走,交還給了湛江燃料公司。至此,湛江燃料公司討回了其先前墊付的400萬元購煤款。

廣東、海南兩省警方各持已見   
  
湛江市公安局認定雷夏雨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事實是:一是他在合同履行初期,將購煤專用資金用於扣除個人債務116萬元;二是在合同變更執行期間,隱瞞煤炭去向;三是將煤炭的銷售款用於償還子公司的個人債務和投入股 市。
 
對此,雷妻說:“陽泉礦業收到錢後,說海南分公司曾欠其貨款116萬元,決定從 400萬購煤款中抵扣,只能提供284萬元的煤炭。當時我們強烈反對,但後來陽泉礦業強扣了這筆錢,只同意在煤炭價格上給予適當優惠。另外年底鐵路運輸緊張,陽泉礦業拖到次年1月才將1.3萬噸煤炭發出,因為交貨已經逾期,買主拒絕收貨,這才轉道他處,期間我們一直與燃料公司保持聯系,這從電話清單就能証明。”

“湛江公安局插手民事糾紛,是在扮演為企業討債的不光彩角色。”雷妻憤慨地說。

事情發生後,雷夏雨認為湛江公安局導致他損失了上百萬元,要求當地公安機關給個說法。誰知湛江公安局不僅沒有撤案,還將雷作為詐騙嫌疑人上網追逃。

因為廣東警方堅持雷夏雨“有罪”,兩地警方對雷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存在不同認識,廣東警方要抓的上網逃犯,卻受到了海南省警方的保護。

海南方面將此事上報中共公安部後得到指示:要求兩省公安廳各自召集權威部門召開研討會,對該案的書面意見上報公安部。

公安部出面依然無果

2004年10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組織召集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高院的權威人士對該案進行了論証認為,雷夏雨沒有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的故意,不存在詐騙行為,更不存在攜款外逃的事實。湛江公安局利用公權插手經濟糾紛,是一起嚴重的違法事件,所以,海南警方的行為是在保護老百姓的利益,保護合法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2002年6月26日下午,由廣東省廳經偵總隊商貿科、法制處和湛江公安局經偵支隊就雷夏雨合同詐騙案定性問題進行了討論認為:此案事實清楚,証據確鑿,以雷夏雨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查處沒錯。“海南省公安廳不顧事實、不顧法律,擅自放走已抓獲犯罪嫌疑人雷夏雨的做法嚴重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辦案協作的有關規定,現在反過來向部裡告我們違法辦案,要堅決駁斥!”
  
公安部經偵局合同詐騙處一位趙姓人士稱,2004年9月3日,公安部二局召集廣東、海南兩省公安就雷夏雨合同詐騙案的定性問題進行討論,形成書面意見給公安部。但至今他們還沒接到廣東省公安廳的意見。

至今仍是“網上在逃犯”

就這樣,雷夏雨“合同詐騙”案陷入僵局:兩地警方意見對立、互相指責;誰對誰錯,公安部未有明確指示。當事人處於“在海南無罪,在湛江有罪”的尷尬狀態。雷至今仍是“網上在逃犯”。

目前,由雷夏雨擔任總經理的廣東煤炭運銷公司和海南分公司的業務陷入完全停頓狀態,據其稱,累計經濟損失達數百萬元。據了解湛江市燃料總公司也於去年解散。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一位知情人透露,目前檢察院正在復核此案,初步認定該案詐騙事實証據不足。但何時最終結案,難以確定,因為尚有諸多復雜問題需要解決。

雷夏雨的代理律師崔武說:如果兩地主管部門能夠比較全面地了解事情的全部情況,做到客觀公正,則對案件性質作出結論應該不是很難。

他還說,“現在對這起案件做出裁決,其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本身。司法機關不能杜絕發生一些沖突。唯有建立沖突的速裁機制,公民的權利才會在執法紛爭中多一些保障。而做到這一點的前提只能是,放棄本位主義,丟掉地方保護主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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