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國貪官外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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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0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高山採訪報導)針對中國腐敗官員境外潛逃日趨嚴重,中共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表示,中國要健全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積極與其他國家開展司法協助和引渡條約的談判和簽署工作,堵住腐敗官員的外逃後路。

中國應如何解決貪官的外逃問題?記者高山邀請在紐約的律師葉寧和在山東的律師李建強討論。

記者:葉寧,中國和西班牙準備簽訂引渡條約,將以此為範本作為以後和其他國家簽訂引渡條約的參考,這個條約中會明確寫入承諾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您覺得這個是不是在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引渡條款裡面是不是有一個新的突破。

葉寧:其實因為歐洲國家已經普遍廢除死刑,所以死刑犯不引渡的話,這個可能能夠成為克服中共在追求雙邊引渡條約的法律障礙,所以他願意在這方面做出讓步。

問題中共和許多其他締約國家或者和他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一樣,因為這些國家都是國際反酷刑公約的締約國,顯然存在是經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高級專員調查中共普遍存在酷刑的情況,目前在這種情況下,各個國家和中共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時機是不是成熟,這是一個非常迫切的課題。

記者:李建強律師,在國外的死刑犯用得是非常謹慎的,很多國家幾乎沒有死刑,中國的經濟犯也可以判處死刑,你覺得在中國的刑法對死刑用得是不是過寬呢?

李建強:在中國死刑犯的立法制定是有一定的矛盾,因為當初立法的時候,中國處在社會轉型時期,法治也不是很健全,貪污腐敗當時很猖獗,所以就規定了很多很多的死刑,很多的案件都可以處以死刑。

這個也是適應當時的社會發展的一種狀態,還有老百姓的期望,但是這兩年死刑的運用,尤其是在經濟犯方面比較少,原因有兩種。一種就是死刑的威攝力也達不到,第二種是中國越來越富有越來越有壓力。

記者:那麼貪官的外逃你覺得是不是很多工作除了引渡之外,應該從中國國內去做,從這個基本機制,就是怎麼樣剷除貪官的產生,或者堵他們外頭的漏洞這方面去做呢?

葉寧:實際上問題就是出在這裡,因為中國貪官產生的真正根源,就是中國大陸現在的權力結構,而中國大陸就是存在一個特殊高高在上,完全脫離人民群眾的每個官僚階層。

這個官僚階層在無產階級專政這樣一種國體和政體的條件下,手中掌握的包括對財富、對信息的至高無上的壟斷權,這種壟斷權是排除其他的普通民眾參與或者分享的一種特權。

那麼一方面,中共的官員所掌握至高無上的特權,這種特權主要表現在對資源,包括信息資源和物質財富資源的壟斷性分配和壟斷性佔有上面。

另外一方面,官員的實際官方給出的收入和他的權力是不成比例的。還有一方面就是基本上還是出於中低收入水平,如果單從各級官員的工資表來看。

另外一方面,他同時通過手裡掌握的政治權力,他又掌握對全國甚至包括人體內臟器官這些資源都有至高無上的壟斷排他佔有權和壟斷的分配權力。

在這種制度下面,貪污和腐敗就是一種必然的產物。所以如果要剷除貪污和腐敗的土壤,首先必須從國家內部的政治制度、政治文化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這些最基本東西的根本改革著手。

記者:剛才葉寧律師說:堵住貪官外逃是一個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剷除在中國產生貪官的土壤,您覺得官商勾結是不是產生貪官問題的一個關鍵呢?

李建強:關鍵不是這個問題,關鍵是監督的問題,是監督機制的缺乏,幾乎所有的貪官是不受監督的。幾乎是處級以上的官員都是貪污犯,這個是非常明確的,幾乎所有的人都是這種,所有的人都是貪污犯,就是處級以上的官員沒有一個構成刑法規定的那個貪污,那種應該構成刑事處罰那種條件,被抓起來都是非常小的一部分,都是來自各種力量最終的犧牲品,它實際上根本不是一個法律打擊的嚴,還是鬆了些。而是制度監督的問題。

葉寧:現在的懲治貪官污吏根本已經成為一種歧視性的選擇性的,服務於某一派政治派別小圈子裡的政治打擊手段,懲治貪官污吏的這種作法已經政府化。所以他不是一種普遍法治環境下的懲治貪官污吏的情況,他就會反映出嚴重地具體落實到每一個個案身上,就會體現嚴重的司法不公現象。

因為被判死刑的張三會說李四的貪污比我大得多,但是因為他也投對組織,他就什麼事情都沒有,而且還不斷地往上升官發財,那麼為什麼要把我抓起來判死刑呢?這已經越來越淪落為政客之間爭權奪利的公職情況下,用死刑來對付貪污腐敗就不僅起不到應該起到的證實作用,而且他只會使民族整體的道德文化水平進一步墮落下降。

所以這種情況都說明依靠這樣的手段,或者求助於國際警察的幫忙及其他國家警察的力量幫忙,來解決中共貪污腐敗的問題,實在是一種非常脫離中國實際的想法。

(據自由亞洲錄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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