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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瑞都案 台北地院:劉泰英侵占國民黨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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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三十日電)新瑞都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根據法院判決,劉泰英在中國國民黨投管會主委任內,侵吞台鳳、尖美公司捐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與前總統李登輝的私人款項,因此依業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八月。

判決指出,一九九八年五月菲律賓總統大選前,李登輝指示劉泰英對前菲律賓總統艾斯特拉達給付政治獻金。同年八月,劉泰英先向友人黃瑞昭調借一百萬美元代為支付,再由前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前尖美集團總裁張國福捐助國民黨的政治獻金與李登輝帳戶內資金共一百零四萬餘元墊還。

判決指出,劉泰英先將這筆錢轉入前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道設在菲律賓的戶頭,再由其中提領一百萬元還給黃瑞昭。二00一年四月,劉泰英指示林鴻道將帳戶內四萬八千元餘款併同其它款項轉入劉泰英美國銀行蒙特利爾分行私人帳戶內。

合議庭認為,黃宗宏、張國福所捐助的政治獻金是國民黨財產,李登輝帳戶為私人委託劉泰英保管的帳戶,劉泰英在二000年辭卸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後,不將結餘款歸還國民黨或李登輝,逕自匯入美國帳戶,侵占事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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