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念慶律師事務所

移民法對「兒童」的嗣種定義

——「兒童」在美國公民之繼子女關係中是如是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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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訊】大多數時候,移民法中定義的「兒童」是指21周歲以下沒有結婚的人。不過,在某些特定場合,移民法對「兒童」的定義略有差別。如彆扠人對這些差別有清晰的瞭解,將有助於申請的順利進行;反之則可能導致申請結果有天壤之別。

比如說,根據美國移民法的規定,基於再婚形成的繼子女關係,只要在婚姻發生時小孩未滿18周歲,該小孩即為美國公民的「兒童」,美國公民可以「近親屬」的名義為其繼子女申請綠卡。反之,如果繼子女的親生父母與美國公民結婚時,子女歲數已經超過18周歲,美國公民則不能以「近親屬」的名義為其繼子女申請綠卡。若其繼子女要通過其他方式申請綠卡的話,那麼他/她就不得不面臨一段相當長時間的等待。

最近,我們律師事務所接到不少關於這方面的諮詢:

李女士詢問:
「我於2001年同我14歲的兒子持旅遊簽證來美,護照過期後身份變成非法。一年之後,我同一美國公民結婚。現在我想申請綠卡。我想請問:我目前的配偶是否也可以為我的兒子申請綠卡?」

答:根據美國移民法對繼父母和繼子女的相關規定,如果該繼子女關係是在繼子女18歲生日之前產生的,則在申請綠卡時,該繼子女為美國公民的「近親親屬」。美國移民法對「近親親屬」的移民,沒有任何配額的限制,只要該子女合法進入美國,即可直接申請綠卡。在李女士的案件中,孩子以合法身份進入美國,在李女士同美國公民結婚時,未滿18周歲。因此,他的繼父可以「近親親屬」的名義為其申請綠卡。

張先生問:
「一年前我以合法身份來美,不過目前身份已黑。我已同一美國公民結婚並于上月遞交了綠卡申請。在等待裁決的同時,我20歲的女兒同我的前妻生活在中國。我想問,如果我想把女兒帶到美國來,我目前的妻子是否能以「近親親屬」的名義為其申請綠卡呢?」

答:在這起案件中,張先生的妻子不能以「近親親屬」的名義為張先生的女兒申請移民。因為根據美國移民法的定義,張的女兒在張同其美國妻子結婚之前已經年滿18周歲,不屬於美國公民的「近親親屬」的範疇。如果張先生想把他的女兒帶到美國來,有兩種可行的方法:一種是在張先生拿到綠卡之後,他以「家庭第二優先類」的名義為其女申請移民。該類適用于美國永久居民之配偶及未婚子女。只要張先生的女兒沒有結婚,她就屬於該類,可以申請綠卡。另一種方法就是在張先生成為美國公民之後,張先生以「家庭第一優先類」(適用于美國公民之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的名義,或者以「家庭第三優先類」(適用于美國公民之已婚子女)的名義為其女申請移民。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有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溫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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