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報人疑遭報復:揚州宣判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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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訊】(据亞洲時報徐祥撰文 /攝影 )江蘇揚州—中國內地首位禽流感舉報人喬松舉身陷法網已經半年多,連起碼的司法程序公義也似乎要離他愈來愈遠。中國法律規定了審訊押後宣判的正常期限,已經超過了,卻仍未宣判。今年6月5日是法律規定推無可推的最後宣判期限;若再拖延,揚州高郵市法院將成為犯法一方。

喬的代表律師孔維釗30日接受亞洲時報在線特約記者查詢時表示,眼下只能一味的等,仍然一點消息也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8條清楚訂明,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假如以江蘇揚州高郵法院4月21日首天開審計算,5月21日前理應宣判。雖然法律容許多半個月,可以延至6月5日,但自1990年起的每年6月第一星期都是中國內地公檢法系統特別神經緊張,一般案件暫擱一旁的時候。

喬松舉家鄉高郵湖邊的養鵝人

 

技術上說,法院受理案件後至開審之間,要經過組成合議庭等程序,因此受理案件的日期比首天開審要早。如此算起來,《刑事訴訟法》第168條容許的一個半月亦已經屆滿。

被問及審訊結束已經一個多月仍未宣判是否不正常時,孔維釗律師表現謹慎,說並無不正常。身為維權律師的他,不正常的事見多了,過往他經常借助媒體曝光以補充司法程序的缺失,如今反而顯得生怕媒體太多的關注會帶來負面效果。

孔維釗是安徽合肥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在2005年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率先為無辜“大頭娃娃”維權,並探究兒童食品安全問題和政府對受害兒童救助機制的孔維釗12月19日獲“首屆中國十佳維權衛士”稱號,目前是安徽省唯一獲得此殊榮稱號的律師。

就案情而論,喬案並不複雜。第一天審訊時,喬松舉已經承認了部份控罪,雖然喬松舉在第二天審訊中翻供,但若非有一名重要證人出現,案早已判了。這名最後關頭出現兼且扭轉形勢的重要證人來自國務院農業部,他推翻了農業部先前的否認喬松舉是該部舉報人,令喬松舉重現生機。

自從2005年10月人禽流感的陰霾呈現以來,國務院農業部慣常的態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桂林山區農民女兒唐麗花因感染禽流感逝世時,更和衛生部門爭論不休,農業部堅持由於找不到唐麗花生前接觸病禽的證據,故此認為不符合確診人禽流感的條件。結果要中央高層出面進行溝通,委託世界衛生組織覆查,再經世衛確認,才無話可說。

農業部由否定喬松舉到派員出庭作證這一突然變化,使原先看來簡單的審訊不再簡單,法庭長期拖延不宣判,便是案件轉為複雜的佐證。

只因有了重要證人的支援,喬松舉才放膽翻供,原本呈上法庭的喬松舉給公安機關每份供述中,都承認自己有“敲詐勒索”,但喬松舉對這些供詞均當庭翻供。他的翻供理由完全一貫:這些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詞並不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達,而是受到公安機關幾天幾夜連續審問後做的口供,“如同受到了刑訊逼供”。辯護律師孔維釗也希望檢察機關能對喬松舉聲稱的“長時間審訊”進行調查。

公訴檢察機關的反駁就蒼白無力。公訴人說喬松舉所謂的受到“刑訊逼供”不符事實,證據是喬松舉在每份供詞上都有說受到了公安機關“合法的審訊”,而且其在看守所期間給妻子的信中也稱自己“生活得很好,公安機關對我也很好”。

按照公訴人的說法,公安機關在刑訊逼供,逼使被告人認同犯罪指控時,只消順便逼使被告人也認同“受到了公安機關合法的審訊”,就不再存在被指證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了。

喬松舉在看守所中確實給家裏寫了兩封由看守所的人代筆,他簽字的“信”。但說準確一點,所謂的兩封信,其實就是兩張沒有信封的明信片。

第一封明信片是2005年12月,也就是喬被抓進去兩個月後第一次寫信回家。喬在信中首先請自己的家人“想開一點”,並且以後在給他寫信的時候,信裏面不要涉及案子,否則他將看不到。另外看守所的員警對他很好,至今沒打他一下。其次,喬在信中還表露,中國的法律不是哪一個人能定的,如果判決不公,他還可以上訴。最後,他還囑託自己的姐姐一定要在過年前為其妻子和兒子每人做一套新衣服,並且要多多去看看他們。

第二封明信片則是2006年元月20日,也就是2006年新年前幾天,喬說他在裏面一切都好,就是讓妻子給他送條褲子,還要找個好律師。

喬松舉由看守所的人代筆的明信片,當然不可能說看守所的壞話;再者,看守所的員警和負責提審私員警是兩回事,前者好不代表後者也好。由此看出,高郵的公訴人已近於黔驢技窮。

喬松舉於2005年11月20日左右,向農業部舉報高郵發生了疫情,指疫情地點是高郵市郭集鎮,發病的是養殖戶顧萬里家的鵝。顧家養殖的1100只鵝於11月17日發病,先後死了100多隻。

之後當地政府稱,檢驗結果不是禽流感,而是熱性傳染病,但還是決定2005年11月22日對顧家的鵝進行全部捕殺,而且周圍3公里的所有家禽全被捕殺。

2005年11月24日,高郵公安機關半夜到喬松舉家,將喬“請”到派出所談點事件。隨後被拘留,理由是“涉嫌敲詐勒索”。

11月25日,高郵市公安局向喬松舉家人下達了《拘留通知書》:喬松舉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

根據法律,高郵市法院還有一條路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才宣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8條後半部說,有本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宣判。

第126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共四欵,分別是(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喬松舉的案,套不進四欵中任何一欵,因此今年6月5日是法律規定推無可推的最後宣判期限。若再拖延,高郵市法院將成為犯法一方,只會更見被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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