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寮案在日纏訟近四十年尚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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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芳明東京三十一日專電)坐落於京都市左京區,中華民國政府擁有的學生宿舍「光華寮」,由於曾受到支持中國的住宿學生擾亂,台灣於一九六七年提出訴訟,要求這些學生離開,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都判台灣勝訴,但最高法院則遲遲未決,訴訟將於明年邁進第四十年而尚未定讞,頗為特別。

產經新聞今天報導,光華寮從開始訴訟至今已歷經三十九年,敗訴者對最高法院的上訴至今也已達十九年,但是,由於日方夾在有關台海兩岸外交之間,使得日本最高法院遲遲未作判決,成為極為特殊的長期審理案件,最高法院何時會作出判決加以定讞,尚難預料。

光華寮本是民間公寓,一九四五年,京都大學租借作為中華民國留學生宿舍,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駐日機構買下這棟學生宿舍。但是,中國開始文化大革命之後,一些住宿學生開始阻礙管理,台灣方面在一九六七年向京都地方法院提出控告,要求這些學生交出宿舍。

一九七七年,京都地方法院在第一審判台灣敗訴。判決文指出,光華寮是中華民國駐日機構購買的設施,屬於公有公共財產,在一九七二年日本轉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和台灣斷交之後,光華寮的所有權和支配權應移轉至後者。

針對這項判決,大阪高等法院於一九八二年駁回京都地方法院的判決。判決文指出,內戰或革命造成政權完全轉移的話,前政府的公有財產應由新政府繼承,但是本案的前政府(中華民國)還存有局部地區,並以事實上的政府維持具有實效的統治,在第三國的公有財產,若與行使國家權力無直接關係,並不失去所有權。

一九八六年,京都地方院判決台灣對光華寮擁有所有權,一九八七年的上訴審,大阪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承認台灣的所有權。同年,敗方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事隔已十九年,最高法院還未作出判決。

纏訟已近四十年的「光華寮訴訟」雖尚未定讞,但京都地方法院及大阪高等法院均判台灣勝訴,日本法院認定台灣具有訴訟當事者能力,判決表示台灣在日本國內法上擁有與其他被承認國家同等的法地位,頗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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