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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建銘交保案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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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日電)台開內線交易案,檢方不服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被告總統女婿趙建銘、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三人重金交保,並限制出境、住居,向台灣高等法院第三度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今天裁定「抗告駁回」,駁回檢方所提出抗告。

裁定書指出,全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預防性羈押的適用,應以重罪羈押要件加以審酌。被告是否符合重罪羈押要件,屬法院自由裁量權行使範圍,原裁定中已詳述被告並無羈押必要理由,檢察官抗告意旨僅憑己意解釋,純屬無據。

裁定書表示,台開案承辦檢察官在偵辦中已傳喚趙建銘及相關證人一百五十餘人次到案陳述或具結作證,並偵結起訴,顯見檢察官就案內事實已詳加調查,如全案進入審判階段,趙建銘仍能串證而推翻檢方證據,檢察官豈不是未詳加調查而率予起訴,如此「檢察官顯有未盡調查的違法」。

況且,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直接審理主義並賦予當事人交互詰問權,證人到庭作證,藉由檢辯雙方於法庭上交互詢問證人。因此,雖不能排除證人事後曲意迴護被告,但全案目前尚查無此項事由。證人具結後如有虛偽陳述,依法須負擔偽證罪責,也減少證人串證問題。

至於趙建銘在案發時有購買機票前往日本之舉,檢方雖認為有逃亡之虞,但合議庭認為,趙建銘不但購買五月二十日前往日本機票,也訂妥五天後回台機位;且趙建銘為配合檢察官偵查,取消預定出國計畫。另外,趙建銘的身分廣受社會大眾矚目,一舉一動都經媒體嚴格監視,根本無所遁形,遑論有逃亡之虞。

裁定書表示,司法實務上計算具保金額多寡,並無一定公式方式,且具保金額並非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也不是預先執行的罰金刑,更非假扣押的擔保金。

裁定書指出,要求被告提出保證金目的,在確保日後刑事司法程序的完成,原法院所裁定擔保金額已不低,且被告在開庭時均準時到庭,可見原法院所量定的具保金額並無欠妥情事。

台北地檢署七月十日偵結台開內線交易案,台北地方法院在被告移審後裁准趙建銘、游世一新台幣一千萬元、蘇德建五百萬元交保,檢方不服,七月十四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院七月二十日裁定趙建銘以一千七百萬元交保,游世一、蘇德建兩人保釋金維持不變,檢方二度提起抗告,高院二十八日再度裁定撤銷發回。不過,台北地院三十一日仍維持原裁定,檢方在八月七日第三度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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