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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 自用?兩不相宜 台灣民眾繳稅分清楚

台灣民眾購買新屋或中古屋2006年8月 30日內向稽徵處申報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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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龍芳/台東報導】近日有民眾表示,許多新購或重購自用住宅的納稅人收到房屋稅單後,發現被課以營業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稅,而感到奇怪。台東縣稅捐稽徵處日昨特別呼籲,納稅人不論購買新屋或中古屋,均應於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使用情形,就可避免無謂困擾。

稅捐處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各種用途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算課稅,如果所購房屋前手將房屋供營業用或非住家使用,或購買者取得前為空屋而使用執照記載用途為非住家用,新屋主取得後未申報使用情形,就會仍按原營業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就會發生上述情形。

稅捐處強調,納稅人不論拍賣或買賣取得新屋或中古屋,均應於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使用情形;或在申報契稅時,利用「契稅申報書副聯」申報購買後房屋使用情形(亦可同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省時方便,納稅人可多加利用,以正確適用稅率繳納房屋稅,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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