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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 自用?两不相宜 台湾民众缴税分清楚

台湾民众购买新屋或中古屋2006年8月 30日内向稽征处申报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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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记者龙芳/台东报导】近日有民众表示,许多新购或重购自用住宅的纳税人收到房屋税单后,发现被课以营业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税,而感到奇怪。台东县税捐稽征处日昨特别呼吁,纳税人不论购买新屋或中古屋,均应于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税捐稽征处申报使用情形,就可避免无谓困扰。

税捐处表示,房屋税系按房屋各种用途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按月计算课税,如果所购房屋前手将房屋供营业用或非住家使用,或购买者取得前为空屋而使用执照记载用途为非住家用,新屋主取得后未申报使用情形,就会仍按原营业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就会发生上述情形。

税捐处强调,纳税人不论拍卖或买卖取得新屋或中古屋,均应于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税捐稽征处申报使用情形;或在申报契税时,利用“契税申报书副联”申报购买后房屋使用情形(亦可同时申请按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省时方便,纳税人可多加利用,以正确适用税率缴纳房屋税,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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