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10歲女孩遭初中生蹂躪 檢察院稱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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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訊】2006年5月28日,甘肅永登縣大同鄉青寺村9歲的艶艶同村另一名年僅10歲的女孩佳佳,慘遭鄰村3名初中少年的蹂躪。當地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後證實3名少年實行了强奸行爲,並將案卷直接移交檢察院,但當地檢察院回函說:3名少年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

據廣州日報8月19日報導,兩個女孩原本是去河邊抓小蝌蚪,3名未滿16歲的少年無緣無故將她們一頓暴打之後,將她們帶到一個水泵房實施了强奸。整個傷害過程長達5個小時,對兩個女孩子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嚴重的摧殘。

檢察院裁定的依據就是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爲,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

這3名少年全都不滿16歲,既然檢察院說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也只好撤銷了對這3名少年刑事立案的處理,僅僅給予了 10天的治安拘留,3名少年逃脫了法律的嚴懲。

檢察院爲什麽有如此大的權力,可以在公安機關認定存在强奸事實後,還能說3名少年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中山大學法學院的刑法學副教授聶立哲聶立哲說這其中涉及到一個監督的問題。不管是對公安部門關於案件的審批,還是在隨後的起訴過程中,很多時候就是檢察院自己說了算,甚至就是當時的辦案人員說了算。如此一來,檢察人員個人素質的差異有時候甚至就能决定一件案子的走向。

聶立哲認爲,在這個案件中,3個少年不僅出現了嚴重的暴力行爲,還出現了强奸,甚至輪奸,這些都是非常惡劣的行爲。這個案件對兩個還不到10歲受害人的生理及心理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應該要追究這3個少年的責任。而檢察機關却對3名少年的行爲認定爲不構成犯罪,顯然是說不過去的。

公安機關辦案出問題,檢察院可以監督處理,可是如果檢察院辦案出了問題,誰又來監督?在這起案件中,當地檢察院的做法到底有沒有錯,除了上一級的檢察院外,誰也不能判定。

聶立哲還說,目前中國的檢察機關還沒有一個相應的監督機構,所謂的反貪局實際上就是檢察院內部的一個部門,「自己監督自己,肯定起不到作用。」 2004年中國出臺了一個「人民監督員」制度,現在基本上全國都已經實行了。可是實際上這樣的監督也存在一定的尷尬,因爲這些「人民監督員」手裏根本沒有權,就算發現了問題也不能真正解决。除了靠檢察機關自律來保證公正性外,別無他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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