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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蔡松雄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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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五日電)高雄市副議長蔡松雄涉及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合議庭認為,前高雄市議會議長朱安雄的太太吳德美與其他證人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所作筆錄並不具證據能力,檢方未能充分舉證,判決蔡松雄無罪。

判決指出,調查局高雄市調處在二00三年三月六日對同案被告吳德美所做的筆錄中提到,蔡松雄曾唆使她向曾長發等五名市議員行賄。不過,合議庭在勘驗錄影帶後,發現吳德美並沒有說過這些話。

不僅如此,高雄市調處在同年三月九日偵訊證人李湘明、三月十四日偵訊證人陳智榮兩份筆錄,合議庭勘驗錄影帶後,也發現筆錄內容嚴重失真。

另外,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高雄市調處調查員陳宗廉在當天下午二時到六時之間,用同一個偵訊室、同一部電腦製作四份偵訊吳德美的筆錄,合議庭認為有違常理。況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訊時應該錄音、錄影,除非急迫狀況,才可以純粹以筆錄記載,合議庭因此認定調查局的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蔡松雄於二00二年底參加高雄市議長選舉時,被控涉及居中媒介五名議員投票給前議長朱安雄,並教唆朱安雄向這五名議員行賄。全案一審判處蔡松雄有期徒刑兩年,但上訴至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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