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法律這一行

童文薰: 惡法亦法?

透視法律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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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現在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已經很難追出源頭。但在全球化的影響下,每個國家看似繁複的法律規範,其實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內容大同小異,趨於一致。活躍於全球的投資金融律師,可以在紐約的辦公室裡掌控客戶在全球重大的購併案或投資案,理由就是世界各國在這個領域的法令,是最相似的。主控案件的律師只要在各地再加聘一位或一組當地的律師,負責協調各地特殊的法律需求,即可有系統的管理好客戶的案件。

不但實體法律規定相似,世界各國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獄吏等角色分工,也是基本相同。全世界的法官都是坐在法庭裡,擔任仲裁判斷的角色。法官不配槍(合法武力),也沒有指揮調動警察的權力,法官就是法律制度的「腦袋」,負責最後的判斷。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協助辦案,但檢察官也不配槍,警察也不是直接隸屬於檢察系統。檢察官必須靠警察做為他的手腳,卻沒有武力可以自己動手動腳進行偵查工作。警察雖然配槍,但他的角色是執行公權力,講究的是「依法行政」,卻不負責「判斷」。至於律師,原本是為了確保被告在政府執行公權力的過程,沒有受到不正的對待,所以不但沒有配槍,而且連強制調查權都沒有,只能檢視法律文件,做被動的辯護。獄吏負責關押犯人甚至執行槍決的工作,根本上與警察的角色接近,必須依法行政,而不能自作主張對案情進行判斷。

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獄吏等各有角色,不能跨越,否則就有肇生問題的風險。例如法官的工作是「聽訟」,如果指揮警察進行偵案,就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反之,檢察官的工作是糾舉不法,與被告站在對立面,如果可以隨意收押犯嫌,就會有濫押人犯的風險(所以凡是收押的聲請,都要交由法官裁定)。這種「聰明的分權安排」顯然是長期以來實務操作的結果──因為絕對的權力會帶來絕對的腐敗,沒有一個凡人能夠做到乾綱獨斷,卻不會變成濫權獨裁。

但這就像是人為的併成一隻「廌」獸,你不能期待它具備裁決的神力。

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見樹不見林之下,衍生出的「惡法亦法」。在大部分的法律角兒的眼裡只看到與自己工作項目有關的法條與規定,把這些法規奉為聖經,一切「依規定辦理」,其餘的「與我無關」。另一種附和者則是抱持著消極而無可奈何的態度──法律這樣規定,我只能這樣斷案。推到極端,就產生了一種麻木的官僚態度。嚴格的證據主義,本來是要保證被告不被栽贓,但「拿出證據來」,卻也同時變成原告最大的負擔。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敗訴的一方往往並非無理的一方,勝訴的一方也未必就是無辜。

法官:「妳說他打妳,證據呢?」原告(太太):「今年除夕在廚房打我,小孩沒看到。」法官:「打一次怎麼可以構成離婚呢?」被告(丈夫):「是啊,她就是吃飽沒事幹!」這樣真實的法庭對話道盡了人類法律的有限性,法律從來不等於正義,可是人們總愛把兩者劃上等號,或者對人類法律這個帶有重大缺陷的制度,抱著不切實際的期待。

即使是號稱最民主自由的美國,歷時二百年的司法制度也久受詬病。其中一項原因就是繁瑣複雜的

法律程序,迫使原告與被告都只能仰賴專業律師與專家證人──而律師與專家證人的服務都是非常昂貴的,這又使得法庭成了金錢的競賽。人們的不滿累積成一個個嘲諷法官與律師的笑話,在正義難以彰顯的無奈下,只剩下詛咒不義之人下地獄的這項選擇。

同樣的一套制度現在用於中國大陸,可就更不堪聞問。這個制度裡的每個角色,中國通通都有,都叫同一個名字,但卻通通走樣。所謂「三點連成一線」,警、檢、法三家合作無間,證據與法條都可以自由認定與自由解釋;法官甚至弄不清楚(或者可以不必置理)行政命令與法律的位階問題。在筆者編輯整理中國知名維權律師高智晟的兩本新書《神與我們並肩作戰》及《中國民企維權第一案》的過程中,我設想高律師所接的這些維權案件任何一案,是由我來承接的話,只要一個案子,我若幸而未在法庭上氣到吐血而亡,也絕不會再踏進這樣的制度裡。就連高律師自己也說:「作為訴訟律師,我的執業生涯就是痛苦的昨天、痛苦的今天及注定要痛苦的明天。」這是他對中國司法現狀的沉痛感受,然而高律師卻仍在奮戰著。勇哉!高智晟!

在台灣,有許多法官、檢察官與警察,手上都帶著一串各種材質的佛珠。似乎都有著一種相同的渴望,想在承載著沉重責任的同時,尋求心靈的支撐力量。如果到法庭去旁聽,你常會看到連被告手上也有一串佛珠。在佛的面前,眾生皆苦。

可憐的法律人,還能發展出「惡法亦法」的學說理論,意圖支撐著這套體系,使得不論坐在審判席上或站在被告席上的人,都一樣不得自由。◇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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