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法律這一行

童文薰 :另一種審判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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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如果有哪些行業是靠著別人的衝突(或者美其名為「預防衝突」)而得到自己營生材料的,絕對少不了法律這一行。如果有哪些行業會因為世界大同、因為柏拉圖的理想國境界實現而失業的,恐怕也少不了法律這一行。

西方有一則寓言故事,兩隻狐狸為了分食一塊肉而相爭不下,最後請出獅子來做仲裁者。獅子將肉扯成不等的二塊,二隻狐狸都說不公平。於是獅子張口咬了較大的那一塊,想要把二塊弄成一樣大;結果咬得太大口了,原來較小的那塊相對之下變成是大塊的,二隻狐狸又都不依。獅子再施故技,就這樣來回幾次,所有的肉都落入了獅子的肚子裡。

現實社會裡,這個故事天天在上演。

打個民事官司,要先繳「裁判費」(請法院進行審理的費用,金額按「訴訟標的」即糾紛所涉的財產數額來乘以一定的百分比。原告必須先繳納完費用,法院才會發動公權力介入私人的糾紛),請律師也要律師費;一審結束,敗訴的一方不服氣,可是上訴要再繳另一個審級的裁判費,還要再付另一個審級的律師費。上訴後可能各有輸贏,也可能發回更審,官司來來回回的,可能得打上個幾年甚至十幾年才能定案。等到官司落幕時,原告與被告也已付出了可觀的代價。

須要委託律師代理案件的當事人,儘管暗地裡抱怨律師費太貴,但律師也是有苦難言。一個定律:人前顯耀人後必定受苦。設立律師事務所是有成本的,以最簡單的規模:房租、電費、電話費、秘書、助理等加一加,在台北市每個月少說也要廿萬,在北美,這個數字更高。而這還不包括律師自己的薪水。即使律師有心要做法律扶助的義務工作,如果欠缺一定的經濟條件,也是有心無力。

有多少法律人在進入法律系時,是抱著淑世濟人的雄心壯志?但是不分中外,有多少學子在步出法學院的大門後,卻背叛了自己最初的志向?世界名校哈佛,有多少畢業生最後與貧苦窮人站在一起,成為所謂的「Street Lawyer」(街頭律師)?還是被大型事務所以高薪召募,為企業與富人服務,讓有錢的人更有錢,順便讓自己過著上流社會的生活?看看法律人的背叛「毀約」
(Broken Contract)這本書,我們就可以知道哈佛這個金字招牌有多「金」。

但我們也不能不佩服這些穿著入時,手提著名牌公事包的律師們,金錢遊戲如此無聊,超時的工作只為了滿足客戶永無止盡的慾望,這樣的日子是怎麼忍耐著過的?有一個統計資料顯示,同樣從事「文字工作」,律師的平均壽命遠低於作家,而作家的壽命又遠低於僧侶(僧侶每天也與經書文字相伴)。短少的壽命,換得的是帶不走的名利物質。好一個愚昧的交易!

從俯視的角度來看這些拿時間來換取金錢的律師們,是靠著什麼來獲得報酬?「當然是專業能力!」律師們可能會這樣理直氣壯的回答!其實不是。代理知名廠商打擊仿冒品的律師,是由仿冒者「資助」的。如果有一天仿冒者真的不再從事仿冒的勾當,這些「智慧財產權律師」們可就要失業了;陰陽相對,同時存在。

提到更高的角度來看,法院的存在與整個司法制度的存在,何嘗不是靠著違法犯罪的人「支撐」起來的?法院蓋得越豪華龐大,代表社會的違法亂紀事件越多。在好與壞的競賽裡,人們似乎總找不到根本的解決辦法。不論在哪一個社會裡,都有人窮盡一切努力卻得不到人間正道。但眼前看得到的官司勝敗,會不會在神的眼裡其實贏家是輸家,輸家才是贏家呢?只是亟需「現世現報」的正義,拿到法律體系裡是走錯路了,因此得不到亟求的結果。

十幾年前,當我還是個受僱律師時,曾接過一個義務扶助的案件。那是個怨氣衝天的婦人,先生騎機車被一個女子開車追撞,結果變成植物人,但這個肇事女子卻不願賠償一分錢。婦人對女子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官司。一般來說,如果民事不達成賠償和解,這樣的過失傷害是要坐牢的,因此為了免去牢獄之災,一般都可達成民事賠償。可是女子的未婚夫是警察,請來當天110勤務中心的員警,證稱當天有報案記錄(但沒有電話錄音),女子在事發當時曾拜託路人代為打電話報警,因此是「自首」,符合自首減刑或免除其刑的要件,最後女子得到了緩刑的判決。至於民事求償官司,因為女子脫產逃避責任,官司打了幾年,年輕的女子從未婚到結婚,從懷孕到生子,最後終究沒有賠償一分錢。

怨氣衝天的婦人,查出作證的警察是那名肇事女子先生的同學,因而認定做證的警察是偽證,堅持要告該名員警偽證罪。我們勸婦人,欠缺證據之下,這樣的提告只會在法庭上招來檢察官對提告人的羞辱,不會有任何結果。但婦人堅持提告,糾纏著要我們代書一份狀子。婦人不管我們是義務扶助,想盡辦法還要對當日治療她先生的醫生提起侵權的訴訟,認定該醫生當日有醫療疏失……最後如願拿到訴狀的婦人,自己走向法院走過所有的程序。果不其然,她在法庭上提不出任何證據,受盡了言詞的凌辱,但是她的恨支撐著她的執著,就是不肯放棄,雖然敗訴了,但那名員警也因為不堪其擾,請調桃園縣長官邸的警衛工作,離開台北110報案中心的工作。

知道這個案子的結果是什麼嗎?「劉邦友官邸血案」中,死在警衛室的員警,就是這個警察。多年後的今天,我仍不能確認究竟誰是誰非,但我清楚的了解,冥冥之中,另有一個審判的法庭。◇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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