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彥臣:中國監獄-用犯罪改造罪犯

綦彥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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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1日訊】 近十年來,中國監獄的貪腐現象日漸浮出水面,重大案件如湖南邵峰監獄獄方介紹賣淫案(從社會上為有錢有權犯人召妓)、四川川西監獄縱容馬建國案(向馬借錢、索賄,放其到社會遊樂),均在社會上造成了轟動後果。與這類的重大個案相對應,中國的二次犯罪率近十年內如同經濟發展速度一樣節節上升,監獄內部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呈現不受遏制的勢頭。

何以出現這種悖論現象呢?原因有三:一是,中國監獄以「勞改」為主即「生產勞動與思想改造」相結合的政策,犯人必須依此政策向國家提供額定的勞動,作為罪性的補償;二是,監獄管理實行「經費與業績掛鉤」的政策,一個監獄完不成相應的上交經濟指標,監獄管理當局(司法部門的二級局)下拔的經費就按比例遞減;三是,獄警在各警種當中地位最低,灰色收入較少,擴大這種收入的「攀比衝動」大,且被揭發的概率又較其他警種小。

一言以蔽之:中國的監獄正在用犯罪來改造罪犯。

一、以體罰為主的強迫勞動

監獄裡存在一套考核機制,即對每一個犯人實行「一表兩類」的記分:勞動成績類占70%,思想表現占30%,而實質上「勞動就是一切」。只有達到額定或超額完成勞動數量,才能記分,比如說在規定的表格上有「積極勞動超額完成任務」一項,具體可記為:「加夜班4小量,插紙芯,完成1200個(兩箱),記3分。」

等這些積分總計到一定量,就換給犯人一個表揚或一個記功。表揚可換1個月減刑量,記功可換3個月減刑量。如果一年下來,三次記功,就可換一個「積極分子」。從理論上講,這個「積極分子」可換6個月的減刑量。

在實際勞動中,由生產量太大,有相當數量的犯人完不成額定任務,或因身體狀況、思想情緒等原因導致殘次品出現。於是,獄警就一律將此定性為破壞生產,其處罰方式一般是按序升級:

(一)在單獨處所如隊長辦公室,給予扇耳光、警棍擊打處罰。——此項完全違法。

(二)罰跪,或在勞動工地或在生活區,被處罰犯人要下跪2至4個小時。——此項懲罰完全違法,即侮辱犯人人格。

(三)加戴戒具,手銬或腳鐐或兩者並用。——此項表面合法,要經過申批程序。

(四)關禁閉並「上雙件」(手銬與腳鐐共上),一般在7至15天之間。——表面合法,但被關禁閉後多數要遭到禁閉室代行警察職權的管理犯人的毆打。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禁閉室管理犯人都是有相當社會關係的人才能充任。此中犯人可獲得相當數額的「被關」犯人的賄賂,如香煙、罐頭乃至於現金等。

《監獄法》明確規定不准體罰犯人,也不准許侮辱犯人人格,但為了生產任務即監獄的經濟利益,只好不顧所執之法即以執法之名行犯罪之實。我曾服刑的石家莊北郊監獄三大隊(又稱「三監區」)的大隊長(又稱「廠長」)曾多次公開地說:「哪個犯人想不幹活兒,好說!讓你家屬每月交200塊給我(即監區),你可以什麼都不幹了。」

監獄,已經成了純粹掙錢的機器,所謂改造也失去了說服力。監獄的超強勞動與對犯人的人格侮辱已經成了二次犯罪的最大動因:

(一)由於相當多的犯人不願接受再次的強迫勞動,聲稱「再犯,就犯死的!」即犯到被立即槍決的程度或乾脆死在與刑警的對抗中,而不想進監獄活受罪。約在2000年前後,京廣線上發生了一起匪徒團伙持槍「洗火車」(逐車廂搶劫)案件;該團伙與警方交戰,多數被擊斃,事後證明:團伙90%的成員是刑滿釋放人員。

(二)由於人格受到嚴重創傷,許多犯人報復社會的心理極為強烈,如河北省石家莊發生的震驚世界的「靳如超爆炸案」--靳在監獄是「最沒份兒」的那種犯人——隊長欺負他,犯人也欺負他。另一方面,人格受傷嚴重者就不再以犯罪為恥辱,以為偷搶奸奪乃至於殺人也是一種「自我補償」辦法。

二、來自在警員的敲詐勒索:以現金控制為例

監獄嚴控現金,不言自明的道理是:犯人積攢多了現金可能賄賂警員,得到逃跑的機會。由於存在這個「古典」訓條,犯人的現金(主要來源於家屬會見時送給)就必須存在一種專用折子上。折子也不歸自己掌握,而是要放在監區集中管理,一般由一個有代行警權的犯人保存並予記賬、核對。

然而,手頭存有現金還是不可或缺的,比如委託監獄工人購買急需的藥品(監獄醫療條件非常差,經常「治人於死」)乃至購買一些食品等等。更有一方面的原因是犯人要將一定數額的現金交給主管隊長,讓他去請客,請那些主管減刑的監區教導員、獄裡的獄政科(處)長及主要經辦人員。於是,由於存在一個對現金的三方分利機制(犯人、主管隊長、獄管理層),現金也就成了「不合法但合理」的存在了。

這個「合理存在」為眾多獄警提供了敲詐勒索的機會。比如說,在現金主要流入渠道接見室,犯人要是不將自己家人送來的現金交主管隊長而是「另有所用」地冒險自己帶出接見區,很可能讓獄政科或獄偵科(後者為主)的警員查獲。按規定:現金沒收,上交獄裡;犯人要送禁閉室,關至少7天的禁閉。這樣,犯人的另一種「囚徒困境」就出現了:(一)要罰單,關禁閉,一年內無法申報減刑;(二)不要罰單,暫時放歸本監區,再托主管隊長向獄偵警察說情,「擺平」此事。幾乎沒有一個犯人敢放棄「擺平」的辦法,獄警的執法也就有了相當經濟收益。同樣,藏在生產區及生活區的現金也免不了遭到包括本監區主管隊長、值班隊長或獄政獄偵警員的搜查。曾有一個比較講信用的邯鄲犯人借過我300塊錢的折子款及現金,他答應在接見後還一半。拿到家人送的300塊錢後,一下子全被獄警以「私藏現金」為名掠走。為了減輕他的壓力(年齡尚小,20多歲),我不得不豁免他的債務。

監獄裡還存在一種比較文明的敲詐,在外人看起來,幾乎是天方夜譚。監獄除了生活區內設有使用存折購物的小商店之外,接見室裡還設有可用現金購物的超市。如果一個犯人從生產區帶現金去超市買東西,路上被獄警抓住,說明是去超市,就不沒收現金;相反,你所帶的現金如果在超市裡沒花完,回來的路上若被查到,那就得沒收(只沒收,沒其他處分)。

超市裡的東西一般是社會上物品價格的150%至200%。比如說,一隻在市面上賣的低等麵包1塊2毛錢,而超市要賣到2塊。就算超市把過期未售麵包損失的成本全加到了犯人(消費者)身上,也還是價格太貴了。有一種不易變壞的烤腸,社會上的銷售價在3塊5(北京)到3塊2(泊頭)之間不等,而監獄裡要賣7塊錢一根。超市存在的合理性也被犯人認可:其(一)是,它總比生活區的價格低一些;因為「裡面還黑」,比如一雙繫帶黑色棉布鞋,用折子的小商店賣22元,用現金的超市賣20塊5毛(社會價為12至16塊之間);(二)是,有了這個超市,「現金存在」至少降低了一些風險係數。

三、違法生產:盜版與污染

監獄是一個封閉程度極高的「小社會」,其他執法部門幾乎無法涉入。就不用說文化執法與環境執法,就是駐獄的檢察院工作人員也很少到裡面「轉一轉」。

我曾服刑過的石家莊北郊監獄第三監區,有過兩項主要收入來源。一項是印刷盜版書,一項是承擔社會上無法開工的污染大的小電鍍(藥瓶蓋鍍鋅)。盜版的書籍很多,我見過並拿到手的有兩種:一為商務印書館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一為一本英語語法書。其中,英語語法書一看就是假書號、假出版社,因為正文中竟然有「中華民國是台灣」的例句。可以相信,若按正式出版程序審批,這是絕對過不了關的。至於電鍍瓶蓋,污染程度之嚴重,讓人不敢相信,只要你到那個車間走一圈,就喘不過氣來。這樣的項目無法在社會上開工,就是不用環保局去檢查,雇工人一項就無法解決:工資給的低了,沒人去幹;工資給的高了,廠家無利潤。於是,監獄就成了這類項目的承接者。監獄生產成本核算中有一項「虛擬犯人工資」,從來就沒開給過犯人,所以叫「虛擬」。當然有的地方如廣東等地也有的監獄開給犯人一些工資,但佔不到「虛擬」的1/5。因為監獄裡的「人吃馬喂」、迎來送往、修車蓋房等項大都從這塊「虛擬」中轉化為「現金」以開銷。

可以公平地說,整個獄警系統就是靠「吃犯人」這種絕對廉價的勞動力來過著相對安逸的日子的,他們是一個殘暴的毫無人性的新剝削階級。

結語:預備一種國家賠償

從國家治理的角度講,中國監獄制度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換個角度講:監獄制度重置應當成為國家民主化初期首先解決的「當務之急」之一,或曰:現在就該設計「影子文本」。

作為異議人士我們的文章無時不刻地都會受到當局的監控,如果這篇反映中國監獄實情的文章能通過監控程序送到決策高層--設想我們的「明君賢相」胡溫二人也能抽空一讀,基於人性,痛下決心,改造我們的監獄制度,未嘗不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2006年9月7日構思於回鄉下途中

2006年9月9日改定於綿逸書房
──原載《民主中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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