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347) 245(i)勞工證必須在最後處理之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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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四十七﹕我是在2000年9月拿到職業移民類第三优先勞工證。后因9.11事件,直到今年4月才得到移民局回复。但以餐館規模小,無能力雇佣為由遭拒絕,但還有30天的申訴期。我想請問,在這30天里如果有其它餐館肯雇佣我,憑我的這張勞工證,進行申訴能行嗎﹖

解答﹕ 不行。通常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 一經審理﹐即45-天信後開始審理勞工證是否能批准時﹐就不能撤消。現在你必須要反駁﹐如果你輸了﹐你還是可以上訴。

你應該在勞工部審理你的勞工證申請之前將它撤消﹐然後由另外一個餐館報上新的申請﹐這樣第一個申請的優先日就會成為第二個申請的優先日。這就是所謂的“老爺法則”(Grandfather Rule)。現在﹐你的申請第二個勞工證以為時過晚。而你的身份又黑了﹐所以你申請第二個也就不能在境內調整身份。你也不能出境﹐因為你己失去身份超過六個月﹐除非從2000年到現在你一直維持着非移民身份。那麼申請了第二個勞工證後﹐還要繼續維持﹐直到交上I-485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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