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339) 婚姻綠卡雙方不居住在與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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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三十九﹕ 我目前用L-1B在美國工作﹐我的簽証作廢日是2007年2月。我於2006年3月3日同美國公民結婚。我先生準備替我申請綠卡。由於我已經有了工作簽証﹐我還需要申請I-765打工許可卡嗎﹖還有﹐我在肯塔基州工作﹐而先生住在加州﹐我要如何証明我們婚姻關係的真實性﹖(除了結婚証﹐我們有共同的銀行帳戶﹐每個月的通話紀錄和我去加州看望我先生的機票證明。)

解答: 你不需要申請打工許可卡,因為在申請I-485後﹐你的L-1身份仍然有效。

如果你和你先生不住在一起﹐你要拿出你倆維持婚姻關係的証據。你們必須在肯塔基州或加州有居住的証據﹐例如房屋的租約﹐地契﹐共同帳戶﹐共同稅表等。還有你倆不住在一起時聯繫的証據﹐像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和去看望對方的機票存根。I-130/I-485要以你居住的地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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