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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示警致車禍 國工局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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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臺灣高速公路麟洛交流道北上入口處施工未通車,卻沒有設置警告或施工標誌,致使楊姓車主誤入發生車禍,請求國家賠償,高雄地院判決國工局賠償57萬元。

楊姓原告指出,92年9月27日傍晚,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高速公路麟洛交流道北上入口處,因未見禁止車輛駛入的警示或施工標誌,誤認已全線通車,結果撞及護欄,導致頭部等處受重傷,請求國家賠償230萬元。

被告國道新建工程局指稱,事故路段工程尚未驗收合格,也未開放公眾通行使用,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不適用國家賠償,並函文要求包商在施工期間,管制交通作業及設置警告標誌,拒絕賠償。

承辦法官調查後,認為該路段已部分通車,縱使未經驗收合格,也算是公共設施。經查被告確有管理維護疏失,但原告車速過快,也應負部分責任,原告和被告過失應為3比7。

又查,審酌原告請求撫慰金過高,應刪減為50萬元,並按兩造過失比率,認為被告應給付57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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