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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不得限期使用4月生效 2成商家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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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三十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程仁宏今天表示,禮券不得載明使用期限等新規範今年4月1日將生效,近期抽檢14件樣本發現仍有21%設定使用期限等;消基會除呼籲消費者空窗期小心禮券使用問題,並提醒依民法規定皆有15年有效請求權。

消基會今天召開「『禮券』會成『壁紙』嗎?」記者會。

程仁宏表示,今年4月1日起,「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生效,未來禮券將不得規範使用期限、地點等,並須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他並說,消基會今年1月10日到15日抽檢市面14件禮券、儲值卡(統稱禮券)等樣本,行業別包含餐飲、書店、超市及百貨公司,但是卻仍有21%、3家業者(六福皇宮東西燴自助餐餐券、怡客咖啡A卡、白木屋)設定使用期限。

另有14%、2家業者(六福皇宮東西燴自助餐、松青超市)限制使用地點與範圍;有7%、1家業者(摩斯漢堡)記載「截角作廢」、無法使用及有14%、2家業者(丹堤咖啡e卡、Yamazaki山崎麵包儲值卡)自訂片面解約條款。

此外,有94%業者未做到上述須記載事項;並有86%業者記載不可掛失或補發,以及不可找零。

消基會強調,4月1日起受新規定規範的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家庭電器及設備、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等業者所發行的「預付型禮券」,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的行業別(如電影套票由新聞局主管、旅館由觀光局主管等)。

消基會副董事長謝天仁提醒消費者,不管新規定是否生效,其實所有禮券依民法規定,都有15年的有效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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