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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券不得限期使用4月生效 2成商家仍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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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三十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程仁宏今天表示,礼券不得载明使用期限等新规范今年4月1日将生效,近期抽检14件样本发现仍有21%设定使用期限等;消基会除呼吁消费者空窗期小心礼券使用问题,并提醒依民法规定皆有15年有效请求权。

消基会今天召开“‘礼券’会成‘壁纸’吗?”记者会。

程仁宏表示,今年4月1日起,“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将生效,未来礼券将不得规范使用期限、地点等,并须载明“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及“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专线。”

他并说,消基会今年1月10日到15日抽检市面14件礼券、储值卡(统称礼券)等样本,行业别包含餐饮、书店、超市及百货公司,但是却仍有21%、3家业者(六福皇宫东西烩自助餐餐券、怡客咖啡A卡、白木屋)设定使用期限。

另有14%、2家业者(六福皇宫东西烩自助餐、松青超市)限制使用地点与范围;有7%、1家业者(摩斯汉堡)记载“截角作废”、无法使用及有14%、2家业者(丹堤咖啡e卡、Yamazaki山崎面包储值卡)自订片面解约条款。

此外,有94%业者未做到上述须记载事项;并有86%业者记载不可挂失或补发,以及不可找零。

消基会强调,4月1日起受新规定规范的业别包含零售业(食品、家庭电器及设备、百货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贩店、加油站等)、洗衣业、视听歌唱业、一般浴室(三温暖)、理发美发等业者所发行的“预付型礼券”,以及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管理的行业别(如电影套票由新闻局主管、旅馆由观光局主管等)。

消基会副董事长谢天仁提醒消费者,不管新规定是否生效,其实所有礼券依民法规定,都有15年的有效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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