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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人權治國理念 台政院會通過難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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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三十一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難民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表示,難民法草案對難民認定要件、程序及審查機制詳實規範,並對申請人在台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安置、收容等各項基本權利,充分支援與協助,彰顯台灣對人權高度關懷與尊重。

蔡英文指出,難民問題是人類歷史悲劇,沒有一個國家可以自外於難民問題的影響,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也非國際相關人權公約的簽約國,但做為國際社會一份子,當以更寬闊心胸看待及解決難民問題。

她說,請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務必將難民法草案精神與制度內涵,向立法院朝野黨派委員詳實說明,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蔡英文也請外交部要求各駐外單位,向國際社會發聲,說明台灣推動制定難民法和建立難民庇護制度的經過,宣達台灣維護人性尊嚴、發揮人道關懷的意志與決心。

難民法草案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其國籍國或原居住國外,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不能受該國的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國者,得向台灣聲請難民認定。

此外,難民法草案規定,外國人有上述事由,且具有兩個以上國籍者,以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不能受國籍國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國者為限。

難民法草案並明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有前述認定情形者,除難民法草案另有規定外,依難民法規定辦理。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其申請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期間,適用外國人居留、永久居留及歸化規定。

為與國際接軌,難民法草案也規定,當事人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後,我國得依個案情節,要求申請人先經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認定或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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