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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過 健全驗證制度杜絕黑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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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明訂主管機關可就特定農產品的生產製銷流程,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妥善建置農產品的產銷履歷,以杜絕黑心食品。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羅世雄(高雄市)、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鄭國忠(台南縣)等主張,為提升農產品品質,維護民眾健康與權益,有必要擬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健全農產品標章認證、產銷履歷和標示,嚴格控管台灣農漁畜產品在上市前的生產過程。

全案由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立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明訂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心,主管機關有必要針對台灣特定農漁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與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嚴密控管農產品從出產地到餐桌的整個流程。

法案中並規定,農產與農產加工品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驗證機構代為執行,若驗證機構意圖造假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獲屬實,主管機關可撤銷驗證資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執行驗證業務,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執行驗證資格。

此外,未依法辦理驗證業務者,也可處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驗證機構執行驗證範圍以外業務、農產品經營者未依規定使用驗證標章或不當處置農產品者,可按次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

至於標榜為有機農產品,即不使用化學農藥與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者,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可後,才可以有機名義販賣,因此管理辦法規定,自法規施行日起兩年內,目前市售有機農產品,須向主管單位申請驗證,否則將懲處。進口有機農產品則須經國際或輸出國認證,經查驗無誤,才可在台販售。

此外,主管機關可派員至農產品生產製銷各場所執行檢查,任何人不得拒絕規避,否則可按次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但被檢驗者若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可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費用申請複檢,以一次為限。

若農產與農產加工品標示不合法,主管機關得公布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品名與違規情節,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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