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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 健全验证制度杜绝黑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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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及“农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正条文”,明订主管机关可就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制销流程,实施自愿性优良农产品验证制度,妥善建置农产品的产销履历,以杜绝黑心食品。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世雄(高雄市)、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郑国忠(台南县)等主张,为提升农产品品质,维护民众健康与权益,有必要拟定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健全农产品标章认证、产销履历和标示,严格控管台湾农渔畜产品在上市前的生产过程。

全案由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初审,立院院会上午三读通过。明订为保障消费者食的安心,主管机关有必要针对台湾特定农渔产品,实施自愿性产销履历与优良农产品验证制度,严密控管农产品从出产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

法案中并规定,农产与农产加工品验证,由中央主管机关许可的验证机构代为执行,若验证机构意图造假或提供不实资料,经查获属实,主管机关可撤销验证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执行验证业务,情节重大者可废止执行验证资格。

此外,未依法办理验证业务者,也可处新台币三十万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若验证机构执行验证范围以外业务、农产品经营者未依规定使用验证标章或不当处置农产品者,可按次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锾。

至于标榜为有机农产品,即不使用化学农药与肥料、动物用药品或其他化学品者,必须符合中央主管机关验证核可后,才可以有机名义贩卖,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自法规施行日起两年内,目前市售有机农产品,须向主管单位申请验证,否则将惩处。进口有机农产品则须经国际或输出国认证,经查验无误,才可在台贩售。

此外,主管机关可派员至农产品生产制销各场所执行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规避,否则可按次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锾,但被检验者若对于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缴纳费用申请复检,以一次为限。

若农产与农产加工品标示不合法,主管机关得公布经营业者名称、地址、品名与违规情节,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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