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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財劃法草案 訂一般性補助款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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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二日電)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規定一般性補助款每年度總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所得稅及貨物稅總收入各百分之十的合計數,若以九十六年度預算數估算,數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八百一十七億元。至於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部分,由於仍有爭議,保留黨團協商。

財政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台北市)等與行政院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費鴻泰表示,財劃法修正草案核心價值在於以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解決地方長期財政缺口,二十五個縣市財政局長對此都沒有異議;不過,由於朝野對涉「準直轄市」條文仍有爭議,相關條文全數保留待協商。

有關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即擴大稅基的條文主要為第八條,明訂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全數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菸酒稅在各縣市減除一定比例分配各縣及作為稽徵查緝經費外,全數納入財源。

同條規定,所得稅總收入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每增加一個直轄市或準直轄市,增加提撥百分之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

另外,為免第八條中明訂比例造成未來徵稅困難,地方政府財政局建議新增第六項文字,「其每年所增加之稅額,以百分之五十分配於所徵起之地方政府」;換言之,未來任何增加的稅收,都有一半可留給地方政府。

費鴻泰估計,第八條相關規定可將統籌分配稅款規模由現在約二千億元增加為三千三百億元,以及一般性補助款收入至少八百一十七億元,合計約四千一百億元;比現行平均三千一百億元規模增加約一千億元。

另外,第八條及第九條草案內容,修正遺產及贈與稅中百分之六十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土地增值稅從百分之二十繳由中央統籌分配,改為全歸地方。

初審無爭議且通過條文有,第二十六條關於一般性補助款下限、分配項目與計算基準;第二十八條關於計畫型補助款的補助項目。

第二十八條條文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吸引廠商投資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顯著績效時,將予獎勵。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開源節流與補助款執行績效等事項得予考核,並得據考核結果增減分配一般性補助款。

會議主席費鴻泰原想將此案直接提報院會處理,但民進黨籍立委認為應交由黨團協商;費鴻泰最後裁示,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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