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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長選舉走路工案 法官:造勢工資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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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二十三日電)喧騰一時的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被控發放走路工涉違反選罷法的被告古鋅酩及蔡能祥都無罪。法官認定被告坦承發放的新台幣五百元走路工錢,是選舉造勢活動工資,與期約賄選沒有對價關係,不算是買票賄款。

合議庭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的賄選罪是以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犯意,以及是否有期約賄選的對價關係。對有投票權人交付的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的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

合議庭又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認為,選舉期間,候選人後援會,是以候選人當選為目的而成立的臨時團體,其性質屬於支持、推薦候選人為目的,是以對選舉人為拉票及推薦候選人等選舉活動為動機的行為,不同於僅為獲得選票為目的買票行為。

判決書說,古鋅酩雖坦承自行出資新台幣四萬六千元,於去年十二月八日晚間十時後,市長候選人黃俊英選前之夜造勢晚會結束後,隨即於原車返程的兩輛遊覽車上,與被告蔡能祥分別發放該兩輛遊覽車上各名參加造勢晚會的民眾每人五百元,又有車上收受民眾指證,蔡能祥也坦承發放,加上相關證據在卷可稽,這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該造勢活動時間是自傍晚五時、五時三十分左右搭乘遊覽車直至晚間十時左右返家,活動內容包含,搖動旗子、搖動加油喇叭、高喊當選等,全程參與活動,尚非輕鬆,而選前之夜造勢晚會本質上是以候選人當選為目的而舉辦者,內容在支持、推薦候選人、對選舉人為拉票等選舉活動,其招攬民眾及其親朋好友前往捧場,增加造勢晚會熱鬧氣氛,其目的應在聚集人潮、宣傳造勢,而非在換取選票。

五百元走路工錢衡以目前社會的經濟價值觀念及本件造勢活動情節、活動後隨即發放、全車民眾只要是有參加活動者,不論有無選舉權,都可獲得等情觀之,衡諸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應非意在買票對價的不正利益,而屬參加該活動者的工資性質,非屬買票性質。

另就去年十二月八日造勢晚會後遊覽車上蒐證光碟勘驗結果,並參以古鋅酩於審理時坦承錄影帶中說要投給黃柏霖的那個男子就是他,他當時是有說「嗯、嗯」,但他沿路走沿路講,在座位上的人也都在講話,他不確定自己的意思為何等語,合議庭審酌,古鋅酩既僅表示「嗯、嗯」,語意尚非明確,不足直接認定古鋅酩有向收受金錢的人,期約賄選。

此外,合議庭依職權及調查審理也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古鋅酩與蔡能祥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自都應諭知無罪。

走路工案經陳菊陣營去年十二月八日深夜舉發,指稱黃俊英陣營發放走路工涉嫌賄選,引發軒然大波;由於古鋅酩和蔡能祥強調,走路工發放屬個人犯行,並沒有人授意,涉案的黃俊英競選總部雲林縣後援會執行長蘇萬基及其雲林同鄉、環壘公司總經理楊慶德請託古鋅酩動員民眾參加黃俊英選前之夜,都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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