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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长选举走路工案 法官:造势工资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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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二十三日电)喧腾一时的高雄市长选举走路工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被控发放走路工涉违反选罢法的被告古锌酩及蔡能祥都无罪。法官认定被告坦承发放的新台币五百元走路工钱,是选举造势活动工资,与期约贿选没有对价关系,不算是买票贿款。

合议庭认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的贿选罪是以对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的行使为构成要件,即须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行贿犯意,以及是否有期约贿选的对价关系。对有投票权人交付的财物或不正利益,并不以金钱多寡为绝对标准,而应综合社会价值观念,授受双方的认知及其他客观情事而为判断,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893号判例意旨。

合议庭又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3527号判决意旨认为,选举期间,候选人后援会,是以候选人当选为目的而成立的临时团体,其性质属于支持、推荐候选人为目的,是以对选举人为拉票及推荐候选人等选举活动为动机的行为,不同于仅为获得选票为目的买票行为。

判决书说,古锌酩虽坦承自行出资新台币四万六千元,于去年十二月八日晚间十时后,市长候选人黄俊英选前之夜造势晚会结束后,随即于原车返程的两辆游览车上,与被告蔡能祥分别发放该两辆游览车上各名参加造势晚会的民众每人五百元,又有车上收受民众指证,蔡能祥也坦承发放,加上相关证据在卷可稽,这部分事实堪可认定。

该造势活动时间是自傍晚五时、五时三十分左右搭乘游览车直至晚间十时左右返家,活动内容包含,摇动旗子、摇动加油喇叭、高喊当选等,全程参与活动,尚非轻松,而选前之夜造势晚会本质上是以候选人当选为目的而举办者,内容在支持、推荐候选人、对选举人为拉票等选举活动,其招揽民众及其亲朋好友前往捧场,增加造势晚会热闹气氛,其目的应在聚集人潮、宣传造势,而非在换取选票。

五百元走路工钱衡以目前社会的经济价值观念及本件造势活动情节、活动后随即发放、全车民众只要是有参加活动者,不论有无选举权,都可获得等情观之,衡诸经验法则及社会常情,应非意在买票对价的不正利益,而属参加该活动者的工资性质,非属买票性质。

另就去年十二月八日造势晚会后游览车上搜证光碟勘验结果,并参以古锌酩于审理时坦承录影带中说要投给黄柏霖的那个男子就是他,他当时是有说“嗯、嗯”,但他沿路走沿路讲,在座位上的人也都在讲话,他不确定自己的意思为何等语,合议庭审酌,古锌酩既仅表示“嗯、嗯”,语意尚非明确,不足直接认定古锌酩有向收受金钱的人,期约贿选。

此外,合议庭依职权及调查审理也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证古锌酩与蔡能祥有何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犯行,自都应谕知无罪。

走路工案经陈菊阵营去年十二月八日深夜举发,指称黄俊英阵营发放走路工涉嫌贿选,引发轩然大波;由于古锌酩和蔡能祥强调,走路工发放属个人犯行,并没有人授意,涉案的黄俊英竞选总部云林县后援会执行长苏万基及其云林同乡、环垒公司总经理杨庆德请托古锌酩动员民众参加黄俊英选前之夜,都获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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