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尹方明案與無新聞效應的同類案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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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訊】2007年11月13日,廣州一警察在大街上射殺珠江醫院副主任醫師尹方明。11月14日早晨,廣州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通報,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已經有了初步調查結論:「昨天凌晨4時55分,海珠區公安分局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南泰路珠江醫院住院部門前路段時,發現路邊停放一輛前後車牌均被報紙包裹著的可疑小汽車。民警進行盤查時,遭到駕車男子的阻撓,並被強行搶走出示的警察證,其後,該男子快速倒車,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傷。為阻止其駕車逃逸,民警拉住車門,被該男子強行開車拖行數米。在緊急情況下,民警被迫鳴槍,致該男子中彈受傷。民警即報『120』。該男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通報」還說,「經核實,死者尹某是某某醫院的一名副主任醫師,其駕駛的小車沒有合法登記手續,所掛車牌為已作廢的軍車號牌,車尾箱還有粵AAB×××、湘K×××××車牌各一副。」(新快報等11月14日)「通報」想告訴人們:尹方明是犯罪嫌疑人,警察開槍是合法執行職務。

尹方明案初步調查結論受到廣泛質疑

廣州市公安局的上述通報在互連網論壇上遭到了網民的強烈質疑。質疑的原因部分在於「通報」本身的不合常情:用作廢的軍車號牌無非是想冒充軍車逃避地方的檢查和收費,用報紙把車牌包起來不但起不到這個作用而且引人懷疑,堂堂醫學博士怎麼這麼弱智?尹方明要警察證幹什麼?他到底是查驗警察證激怒了警察還是「強行搶走」警察證?在唯一的目擊證人(尹的從德國回來的同學王燕鳴)被警察監控外人無法聯繫的情況下,讓人如何能相信這不是肇事警察的一面之辭?出示警察證時警察在車的左前方窗口,他是怎麼被「快速倒車」撞傷膝部的?一個剛被「快速倒車」撞傷膝部的人應該是從後面射擊汽車輪胎阻止汽車逃跑吧?他怎麼可能一下又回到汽車左前方「拉住車門」並「被迫鳴槍」?有網民懷疑,廣州警方敢於發佈這個無法自圓其說的「初步調查」結論,可能是因為唯一的目擊證人已經被「擺平」。

「通報」遭到廣泛質疑的另一重要原因是「通報」內容跟早前媒體報導的矛盾,其中搜狐網2007年11月13日17時17分發佈的據稱是來源於南方都市報的文章《醫生猜測槍擊事件可能由軍牌引起》(http://news.sohu.com/20071113/n253229185.shtml,查13日和14日南方都市報未見此報導)被廣泛引用。由於「通報」內容過多地違反常理、警方護犢子的可能性和南方都市報相對於廣州警方高得多的仗義執言形象,網民顯然更相信「通報」發佈以前的報導,尤其是南方都市報的這篇報導。根據該報導,「子彈從左腋下進入,先後穿過左心室、右心房、膈肌,擊穿肝臟」,珠江醫院的一位副院長說,「這槍應該是頂在左腋下開的。」這種頂著要害部位從左上往右下開槍(心臟在肝臟的上面)開槍的情形,難以想像是一個被撞傷並被拖行數米的人「被迫鳴槍」所致。該報導還說,「據(醫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開槍警察為南石街派出所刑警,30歲左右,之前曾在珠江醫院警務室工作過三個月。」這更讓人浮想連篇:醫院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的照片通常都在醫院門口展示以招攬患者,即使沒有私人恩怨,肇事警察也極能可認識死者,應該知道尹是珠江醫院的專家,莫非該警察在珠江醫院警務室工作時很不順心,或者該警察有精神病?

質疑「通報」的網民普遍認為警方不應該在聯合調查組中擔任主角,應該成立沒有警方參加的中立調查組偵查此案。依據中國法律,政法委並沒有偵查權,為了維護控辯雙方的力量平衡法院顯然不應該捲入偵查、起訴工作,如果公安局避嫌的話,中立的調查組當然只能是由檢察院組織的調查組,並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起訴開槍的警察。就尹方明被害一案和目前中國的偵查體制而言,大概這已經是最佳辦法了。不過這種臨時成立調查組的辦法只是一種權宜之計,遠遠不足以解決警察濫用權力開槍的問題。

其實,由於珠江醫院跟軍隊的密切聯繫(以前是部隊醫院)和「教授被害」的新聞效應,在同類案件中,尹方明被害案最終獲得公正處理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肇事警察逍遙法外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甚至存在肇事警察被不公正地嚴懲的可能,就像北京發生的公交售票員掐死清華大學教授女兒案那樣(我個人堅信那是過失殺人而不是故意傷人致死)。尹方明被害案由警方處理尚且疑點重重,如果被擊斃的犯罪嫌疑人是個農民工或失業工人,尤其是曾經有「前科」的情形下,如果警察把逃跑(並不一定犯罪了,也可能僅僅只有輕微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而害怕)被當場擊斃打扮成暴力拒捕被當場擊斃,媒體可能根本就不報導,報導了也沒有多少人質疑,更不會有什麼官方機構給警方施加壓力。這些更常見也更可能受到不公正對待的被擊斃者不是更需要我們關注嗎?作為一名法律學人,更應該看到尹方明案背後眾多的同類案件,更應該看到這個案子所暴露的制度性缺陷,而不僅僅是追求尹方明案個案的公正。

「當場擊斃」的宣傳與實踐

長期以來,為了增強對犯罪行為的威懾力度,許多地方的公安機關宣傳,警察對拒捕的暴力犯罪嫌疑人甚至搶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當場擊斃,未見區分開槍的必要性(尹案中如果警方的調查結論屬實,警察槍擊尹方明的汽車輪胎就是必要的)、對犯罪嫌疑人手、腳開槍的必要性和特別緊急情況下不能選擇槍擊部位開槍的必要性。根據筆者用互連網所進行的簡單搜索,僅僅2007年,至少就有以下幾個地方公安局通過媒體或街頭標語公開鼓吹過「當場擊斃」。

2007年5月30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刑警隊全部警車上掛起「飛車搶劫當場擊斃」紅色條幅,滎陽市公安局下轄的14個派出所,至少也有28輛警車懸掛著這樣的標語。(羊城晚報2007年6月1日)

2007年6月18日,湖南衡陽街頭掛出標語「兩搶拒捕,當場擊斃!」(人民圖片網2007年6月24日)

2007年8月22日,湖北荊州市公安局稱「對飛車搶劫、持械搶劫拒捕者,民警可以依法當場擊斃」,通告已經印發,即將在荊州市廣為張貼。(新安晚報2007年8月23日)

2007年8月底,海口市龍華區政府召開打擊「兩搶」犯罪活動新聞發佈會,稱「龍華公安機關將採取嚴厲措施,對實施搶劫後拒捕、逃跑的,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時果斷開槍將其擊斃」。9月5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龍華區政府前的道路兩旁,沿路幾百米掛上了幾十條橫幅,其中就有「搶劫拒捕當場擊斃」 。(中國青年報2007年9月8日)

當媒體詢問警方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依據時,當地公安局領導幾乎無不拿出《人民警察法》第十條來為警方的宣傳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我也認真看過,我堅信警察開槍只是為了制止暴力犯罪或追捕暴力犯罪逃犯而在緊急情況下不得不採用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被擊斃只是警察開槍可能出現的不幸後果。從法律賦予警察的必要時使用武器的權利和可能出現的死亡後果得出警察「可將劫匪當場擊斃」的結論,並大勢鼓吹其震懾效果,不僅存在邏輯上的大躍進,而且將難免的不幸後果變成了警方的自由裁量權甚至積極追求,是非常危險的:它剝奪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師辯護和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危及現場公眾的人身安全,甚至給警察中的害群之馬公報私仇或草菅人命以可乘之機。(詳見楊支柱:《「當場擊斃」能用做震懾手段嗎?》,信息時報2007年6月 27日;《警惕「鳴槍示警」致人死亡》,東方早報2007年7月23日)震懾犯罪只能靠提高破案率、及時而公正的審判和判決的嚴格執行,不能靠濫用警察權力的暴行。此外,某些標語口號還沒有區分逃跑拒捕和暴力拒捕。

可怕的是,歷年來鼓吹「當場擊斃」而受到媒體批評的公安機關,只有極少數從善如流很快將「當場擊斃」改成了「開槍射擊」,大多數都頑固地堅持自己的觀點。更可怕的是,大量深受犯罪行為之害的公眾支持警察有權將某些種類的犯罪嫌疑人「當場擊斃」。至於通過內部潛規則默許警察有權將某些種類的犯罪嫌疑人「當場擊斃」的公安局,那就更不知有多少了。

現實中警察開槍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事件經常發生。僅廣東一省,僅僅在2007年,根據我利用互連網進行的不完全搜索,就有七起:

1月25日,三名持槍蒙面歹徒在廉江市青平鎮石圭坡至雅塘鎮路段對一對騎摩托車的夫婦實施搶劫,巡邏至此的青平派出所民警在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對企圖反抗的歹徒開槍,擊斃其中一名歹徒,另兩名歹徒趁機逃脫。(廣州日報2007年1月26日)

2月13日,打擊「兩搶」專業隊民警許志偉在汕頭市澄海城區便衣執勤時遭到7名持刀歹徒搶劫並被砍傷,擊斃3名劫匪並在其他增援民警的協助下將其餘4名劫匪擒獲。(信息時報2007年2月14日)

3月7日,佛山便衣巡警在325國道南海謝邊立交橋附近圍捕一特大盜竊電纜團夥,遭到疑犯瘋狂追砍,在多次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民警將一名為首分子擊斃,其餘12名嫌疑人被抓獲,繳獲被盜剪電纜近2噸、作案小貨車一輛、大鐵剪6把、砍刀5把、電纜剝皮機一台。(2007年3月9日大洋網)

3月8日,深圳福田區上梅林新村71棟8樓,一名男子疑因與一名女子進行性交易後不願支付嫖資發生爭執,繼而挾持該女子作為人質,並把女人質從8樓拖到1樓與警方對峙兩小時。為確保女人質的安全,警方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連發3槍將持刀綁匪擊斃。(中新網2007年3 月10日)

6月20日,在廣東順德樂從水藤某酒店,順德警方便衣人員提前埋伏在酒店門口,當2名勒索團夥的成員剛要與事主進行交易時便衣衝出表明身份,一名便衣被犯罪嫌疑人鄧某砍傷,在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便衣開槍,鄧某後經醫生搶救無效死亡,另外一名勒索團夥成員唐某則當場被警方抓獲。(深圳新聞網2007年6月 25日)

7月15日,揭陽市公安局東山公安分局在普寧市裡湖鎮抓捕2名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賴松亮,現場繳獲成品半成品槍支7支、各式子彈370多發、制槍彈模具等贓物一大批。(南方日報2007年7月16日)

8月20日,佟氏兄弟盜竊50米電線被中山市公安局民警和治保員圍捕,犯罪嫌疑人佟某虎砍斷民警黃海峰手臂被民警擊斃,佟某龍被當場制服。(廣州日報8月22日)

上述事件中,只有6月20日的順德警方槍擊犯罪嫌疑人鄧某事件提到「經醫生搶救無效」,可以說是沒有希望也沒有放任被槍擊的犯罪嫌疑人死亡。其他所有的事件,公安機關幾乎都是以慶功的口吻接受記者採訪或發佈新聞通告的。沒有一個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或新聞發言人為死去的犯罪嫌疑人失去獲得律師辯護和公正審判的權利而感到遺憾!

檢察院立案偵察「當場擊斃」案的法律依據疲軟

依中國大陸法律,警察將犯罪嫌疑人「當場擊斃」無論是合法執行職務還是涉嫌濫用職權故意殺人,調查或偵察機關都是公安局,至少通常是公安局,而不是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條對「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進行了適當擴張,將「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和「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納入了檢察院立案偵察的範圍,但並未將濫用警察暴力的故意殺人納入。即使納入,因為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能不能約束警察在法理上也存疑。

因此檢察院立案偵察「當場擊斃」案的依據只能是《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後一句。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應當逐級上報省級檢察院,由省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後的十日以內,討論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對於反偵察能力很強的涉案警察來說,如果不立即採取措施,經過這種煩瑣而漫長的程序之後再開始偵察,還有多少機會查明真相?因此阻止警察濫用暴力的當務之急,是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要求檢察院在「當場擊斃」事件發生後立即立案調查涉案警察。

人命關天。在保障人權成為時代潮流的今天,我覺得凡出現非正常死亡,執法機關都應該立即立案並拘捕犯罪嫌疑人。如果經過偵察發現是合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及其他不涉及犯罪的情形,再撤消案件不遲。凡警察涉嫌犯罪的案件,包括非職務犯罪(如搶劫、強姦),最好都納入檢察院偵察的案件範圍。如果不能做到這一步,無論如何也要把警察執行職務中濫用權力的犯罪行為納入檢察院偵察的案件範圍。首當其衝的,就應該是警察執行職務中涉嫌濫用警察暴力「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無論是從職務犯罪的角度,還是從警察同事迴避的角度。

即使排除公報私仇或草菅人命尋開心的可能,將犯罪嫌疑人「當場擊斃」也有利於警察自身安全的最大化,還可以徹底解除犯罪嫌疑人將來被判無罪或刑滿釋放後對警察及其家人進行報復的可能。警察反偵察的能力很強。警察職業的危險性使得警察相對於其他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要「團結」得多,再加上警察群體的共同利益,很難指望警察不必要的「當場擊斃」行為會被知情的同事揭穿。甚至公安局領導都覺得警察有將某些犯罪嫌疑人「當場擊斃」的權利,不把犯罪嫌疑人的死亡當事故,反而慶幸犯罪嫌疑人被擊斃。中國辯護律師和媒體對刑事案件的介入程度又遠較西方發達國家低,肇事警察一般不用擔心沒有被「當場擊斃」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不跟警方合作。在這樣的背景下,由警方來調查警察開槍致犯罪嫌疑人死亡事件,自然幾乎所有的「當場擊斃」都是必要的、被迫的。

──原載《民主中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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