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紀委爆炸案家屬集體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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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曾轟動一時的福建省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紀委機關爆炸案”,發生在紀委機關裡面的信訪接待室,被炸死的紀委司機是接到單位領導的傳呼才進去的,結果沒過多久就傳來此司機被炸死的消息,死者的妻子最早時提出其丈夫死因的質疑。然而,至今已經六年多了,此案依然被懸而未決。

在紀委機關發生爆炸案實屬全國罕見,對案件的偵破理應更加注重”準”字。然而,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的驅使下,專案組居然輕信舉報,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就對吳昌龍、陳科雲採取”密捕”,隨後便以”監視居住”為名,秘密關押在多個辦案點分別長達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邏輯思維下,先入為主地認為他們就是爆炸案的罪犯,並且還替他們編造出犯罪的”動機”。不肯屈招的他們必然遭到殘酷的刑訊。終因酷刑難熬又自殺不成而胡亂招供,因此再殃及其他幾個無辜者.警方信供,對所謂提供電雷管的四川人王小剛沒有到案的情況下宣稱案件”成功告破”。

孰料,檢察機關完全虛置了自己審查監督的職能,在履行了批准逮捕和退回補充偵查後,對嫌疑人身上的仍在潰爛流膿的嚴重傷情,對律師們反覆提出給予司法傷情鑑定的請求卻始終不予理睬,律師無奈,只好把拍下的傷情照片呈送相關部門。而庭審會上被告人對控方無中生有的指控當庭痛斥公訴人是為虎作倀。

偵查機關大肆踐踏程序法,以及檢察機關繼續無視程序正義,是釀成這起冤案的主要根源。

2002年7月下旬,案件被推向了法院。福州市中院於當年11月29日,開了一次庭,庭上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並當庭出示身上的累累傷痕,全案八位律師一致作無罪辯護。案件的漏洞百出,福州中院庭審後因此而拖壓了整整兩年。期間,福建省高院兩次奉命督查,其中於2004年1月5日專門從寧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調了三名經驗豐富的刑庭副庭長分別閱卷十天,1月15日在省院分管刑事副院長劉炎的主持下,三個法官一致作出”證據不足、根本不能成立”和”本案根本沒有告破”的審理結論。2004年9月下旬,福州市公、檢、法三家在市政法委牛紀剛的指揮下歷時兩個月聯合重辦此案。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強行判處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五人死緩至三年徒刑的判決。荒唐的是,福州中院明明知道王小剛沒有提供電雷管,並且即將被無罪釋放,卻在12月1日的判決書上居然指控並認定王小剛為爆炸案提供電雷管。而判決後僅九天(12月10日)王小剛即被無罪釋放。

上訴一年多後,福建省高院於2005年12月31日作出撤銷福州中院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裁定書載明:”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均不服,以沒有實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本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來源、種類和爆炸裝置的製作、運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後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間的以及供述與查獲的物證之間也存在諸多矛盾”。該《裁定書》上與眾不同地簽署著五位法官的名字(其中三位為正副庭長)。尤當再說的是,並據悉院長還親自參加閱卷。

案件退回重審後,對上級法院提出的諸多問題,福州中院有意迴避了最敏感的電雷管來源問題(王小剛無罪釋放後,電雷管的來源純屬子虛烏有。而沒有了電雷管如何安裝爆炸裝置?又如何發生爆炸?),提出了明顯存在的九大問題無法補充的情況下,福州市公安刑偵多次到看守所威脅、逼迫被告人並且誘騙說:”你承認了就沒事,我們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長時間就判你多長時間”。此外,對律師則採取軟硬兼施,或請吃飯,說服庭審要給予配合;或打電話警告在法庭上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要說;或採取強制手段,強行剝奪律師的辯護資格。對被告人親屬堅持不懈的申訴控告,卻屢屢對他們進行傳訊和拘留。更有甚者,曾經受兩級法院委託對爆炸現場炸藥量進行技術數據鑑定的兩名專家以”偽證罪”把他關押了37天……凡此種種,無所不用其極。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對案件存在問題依舊的情況下,再次強行維持原來的判決。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已經無罪釋放的王小剛居然再次被作為電雷管的提供者出現在(2006)榕刑初字第67號的判決書上。大造假到了如此地步,簡直匪夷所思!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訴,又一年多過去了,福建省高院至今仍未依法作出判決,致使無罪的身陷冤獄長達六年多,而有罪的則依然逍遙於法外。此外,當局還嚴厲打壓蒙冤者家屬的依法上訪。

蒙冤者親屬:
陳科斌、吳華英、吳玉堂、杜雪貞、杜梅、談軍華、陳煒、謝清、謝建枝、陳美珠、陳美欽、吳華玉
2007.11.5@

──原載《六四天網》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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