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拆遷 産權人沒得一分錢

——驚天冤案:被掃地出門的陳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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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國家法律和政策是天上的太陽。但是,濟南房産冤案受害公民卻沒有辦法撥開頭頂上的烏雲享受到陽光的照耀。濟南市著名的景點之一大明湖已經規劃擴建,比原來的面積要擴大四分之一。景區面積將由現在的74公頃增加到103.4公頃,從大明湖西南門沿著大明湖路向東走。路北沿街有的地方已經蓋好了隔離牆;有的地方還沒有蓋。向裏望進去許多房屋已拆,破碎的磚瓦一堆一堆連成一片,也有部分沒拆的房子不規整地立在那裏,整個是拆遷進行中的景象。

但是,上面一個幹活的人沒有,好象是拆遷全面停工。爲什麽停老百姓不知道。走到濟南市立一院對面距人行道有二十米處有一個用木棍架起來的破棚子引起人的注意,也就是在彙泉寺街口。走近看:棚子周圍胡亂堆放著沙發、圓桌、大櫃、做飯的家什等都擺放在露天地裏。向棚子裏看,裏邊只有一張床、床頭擠著一張條桌。向棚子上邊看,幾個樹枝子胡亂地支著幾塊顔色不同的塑膠布。那慘景讓人感到不解:在這炎炎的夏日裏棚子的主人爲何要受這般大罪?

棚子的主人陳德利,姐姐陳鵬連。幾米長的棚子從當中隔開,一邊是陳德利夫婦;一邊是他的大姐。大明湖擴建他們屬於拆遷戶。民國三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即1947年5月12日他們的父親陳守經用小米等購置了一個叫孟懷遠的房産一個整院。他們的原始房契文革時期被強制收繳。在濟南市房管局的房産檔案裏還有他們父親購買房屋的原始契約,並有當時的完稅證明。由此可見陳德利父親的這處房産是通過等價交換獲取的合法的私有財産。

父親去世其後輩人繼承享有對該房産的所有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現在陳家房子被人強行拆遷,做爲産權人一分錢的補償款沒有得到。還來了一大幫人在沒有向陳德利出示任何合法性文件、不存在任何對該房屋有關“手續”的情況下,就採取暴力手段將陳的家具硬掀到了大街上。造成露宿街頭的慘狀。爲何採用暴力手段?六十七歲的陳鵬連老人氣憤地說:“說我們沒有證。”說著說著她就氣的有點喘不過氣用急憤的語氣:“我們家比竇娥還冤呢。”原來他們家的房屋産權在房管局的檔案登記表上寫在了濟南市房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名下,也就是說:原濟南市曆下區某房管所所長李洪業把陳家的房屋利用職權記在了他自己的名下,後來又賣給了一個姓崔的人。造成現在的陳家對自己的房産無證現實。

經租房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在那個不允許私有制經濟發展的年代裏,全國的有房人士都要把除自住房屋以外的房産,被強制性地由國家統一管理統一出租。從歷史的角度看,經租房業主對我們党政權建立初期對人者有其居起到了積極的歷史性作用,稱其做出了貢獻也不爲過。1958年進行全國性的私房改造,現在查閱那個時期的國家政策有很明確的規定:就是必須給房屋主人留夠自住的房屋,多餘的才由國家統一經租統一管理。

包括有很具體的平方數。北京是225個平方米、我們濟南是100個平方米。陳家183個平方米按政策只有83個歸公管理,100平方以內的用於自住。可當時濟南市房管部門給陳家留下的自住房卻是38.6平方米比政策規定少給了61.2個平方。在那個年代有錢等於有罪、有房等於資產階級、富有就是剝削人的人。在留下自住的38.6個平方的房産中,除了祖父母和叔叔的自住房外,陳德利一家包括父母和四個孩子六口的自住房只得13.6個平方。也就是這13.6個平方米的自住房産權也被濟南市曆下房管局的李洪業辦在了自已的名下。因爲,陳家的房子被明目張膽地違法轉到別人的名下,所以陳德利一家再沒有辦法取得任何的“證”,也就造成了現在被暴力從自己的祖屋裏掀出來露宿街頭的惡果。看著在破棚子前用拖把使勁擦地的陳德利,淚不由的下落。屋都沒了,你還使勁擦那地上的磁磚幹什麽。其實這只是濟南市房産冤案的冰山一角。

一無權、二無錢、三無門路的平民百姓到了喊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危難境地。陳德利一家,包括那六十七歲的老姐。還在破棚子之下,烈日暴曬;大雨淋澆。不能過正常生活。受到了從肉體到心靈的摧殘。處在艱難的生存環境之中。陳德利一家七月十六日被人從自己的祖屋暴力掃出門外,露宿街頭,七月十八日就是濟南市歷史上最大的特大暴雨。在他自已看了7.18濟南市的大暴雨是老天爺爲自己家冤案落下的淚,老天也爲他家的冤案大聲地哭泣。

八月二日中午一點時,我低頭進到棚子內在床上坐了一小會工夫。熱、燥、悶、擠多種感受同時襲來。我實再忍不住站起來走出破棚。當陳鵬連老人敍述到去年5月16日去北京上訪,被市信訪局、房管局的人到北京拉回來後曾經被區房管局的被曆下信訪局工作人員打傷。當她舉起左手讓我看她手腕的下部被打骨折的部位時。我忍不住落下淚來。心情無比複雜。在濟南房管部門無論如何行政亂作爲,四處告沒有人管他們。國家《信訪條例》已經正式頒佈實施二年多了。《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請求信訪復核是法律賦予信訪人的法律權力。但是直至現在濟南市政府都沒有設立“復核”機構。也就是說:法律明文規定了的法律權力,我們信訪當事人現實中無法實現。使其行政亂作爲和行政不作爲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作爲不能夠得到現實的制約。這就是濟南市人的法制環境。無論受到多嚴重的行政侵權。向電臺、報界反映一律不予報道。所以助長了濟南市房管部門肆無忌憚地侵犯民權,視公民財産權爲可霸可吞的違憲違法行爲。

陳德利太冤太冤了。從一定意義上講老百姓的理性維權信訪反映問題是對國家法制建設的促進。有利社會和諧、社會安定。希望這裏反映的案例別再被封殺。從法理的角度講:經租房業主的房屋産權所謂“沒收”“歸公”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因爲沒有“等價交換”;沒有“雙方自願”;沒有……一切産權轉移的法律特徵都不存在。如果承認:權利是由法律界定的。那麽經租房的産權就應該仍然屬於經租房業主所有。不能因爲曾經由國家統一管理統一出租就成了國有的。法制的含義一個突出的重點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力都要共同遵守法律義務、受到法律的約束。

濟南市房管部門並不具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對經租房業主的祖房享有財産權。陳德利父親47年購買的183個平方的房屋産權仍然歸屬他們家所有。具有諷刺意義的是:陳氏姐弟想要的房子僅僅是給他們家自住的那13.6個平方米的房子。而不是他們房屋的全部。就是這樣的弱勢要求也因房管局工作人員的違法剝奪行爲,而現實地無法實現。憲法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陳家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格公民,但是,對於他們來說:他家的私有財産權沒有在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之下。房子已經被拆,一分錢的補償款沒有拿到。一片瓦礫之上的破棚子還在那裏,誰也不知道陳氏姐弟要在那裏煎熬多長時間。

或許連那個破棚有一天也會有人給強行拆光。誰也不知道到那時他們會怎麽辦。五十年前陳家把自己的房子租給了別人,五十年後他們成了純粹無房戶。這樣的現狀由誰來回答:其合理性在那裏?房管局工作人員李洪業死了;可他把別人的房産運用職權採取非法手段辦到他的名下這種明目張膽的剝奪劣行該不該加以追究?濟南市房管部門其行政行爲的該作爲不作爲、不該作爲濫作爲。究竟該不該管?《憲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嚴肅地規定:管。眼睜睜的現實是無人來管。

(濟南人大)主任很生氣,後果很嚴重;人民很生氣,後果更嚴重。在對陳德利一家祖屋所有權沒有變更轉移的情況下,一分錢的補償款沒有支付。濟南市房管部門就與拆遷單位的人暴力將其掃地出門,將其房夷爲平地的行爲,社會的合理性在那裏?合法性又在那裏?

朋友們幫幫這可憐的陳德利一家。老天都爲他的冤案哭泣。(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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