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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扣押物更裁 最高院:總統有機密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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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四日電)總統陳水扁聲請發還國務費扣押物再抗告案,最高法院今天裁定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裁。根據最高法院裁定,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不能因機密文件已非總統本人持有,保管名義人為總統府秘書長或其幕僚,總統即不得要求返還,則總統的國家機密專屬特權內容形將空洞化。

最高法院裁定表示,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說明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權力,此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適當尊重。

裁定指出,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更載明,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但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權力,也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一部分。這也就是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的國家機密特權。

裁定認為,從大法官解釋理由已明白揭示,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為憲法機關,乃國家機密特權的專屬權人,再依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至第九條所規定,總統府為國家依憲法行使職權所設置組織,總統府下設各局、室,掌理各項事務;總統府秘書長則為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五四一號解釋均揭櫫此一原則。

因此,總統府為行政法所規範的機關,而秘書長僅為總統幕僚長,自不能享有國家機密特權,有關國家機要費單據、憑證,如果是總統處理國家機密相關文件,雖已交付總統府會計處,僅是作業上代為保管,與判斷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相關文件是否提出?是否要求返還?已否核定為機密?並無關聯。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否則僅因機密文件已非由總統本人持有,保管名義人為總統府秘書長或其幕僚,總統即不得要求返還,則總統的國家機密專屬特權內容形將空洞化,自非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原義。

換句話說,再抗告人陳總統根據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以總統身分請求發還扣押物,原裁定以第一審裁定未調查認定,其適用法則「難謂允洽」。

最高法院裁定強調,再抗告人已主張得依大法官解釋文行使國家機密特權,請求發還扣押物等證據,並說明已就這些證據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提出合理釋明等情,究竟有無理由,但「原裁定未詳加審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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