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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费扣押物更裁 最高院:总统有机密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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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十四日电)总统陈水扁声请发还国务费扣押物再抗告案,最高法院今天裁定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裁。根据最高法院裁定,依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不能因机密文件已非总统本人持有,保管名义人为总统府秘书长或其幕僚,总统即不得要求返还,则总统的国家机密专属特权内容形将空洞化。

最高法院裁定表示,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文,说明总统依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资讯,认为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而应属国家机密者,有决定不予公开权力,此为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如涉及此类资讯,应予适当尊重。

裁定指出,大法官解释文理由书更载明,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总统“国家机密特权”,但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行政首长依其固有权能,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国家机密事项,有决定不予公开权力,也属行政首长行政特权一部分。这也就是宪法上所承认行政首长的国家机密特权。

裁定认为,从大法官解释理由已明白揭示,总统是最高行政首长为宪法机关,乃国家机密特权的专属权人,再依总统府组织法第一条至第九条所规定,总统府为国家依宪法行使职权所设置组织,总统府下设各局、室,掌理各项事务;总统府秘书长则为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事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大法官释字第四七○、五四一号解释均揭橥此一原则。

因此,总统府为行政法所规范的机关,而秘书长仅为总统幕僚长,自不能享有国家机密特权,有关国家机要费单据、凭证,如果是总统处理国家机密相关文件,虽已交付总统府会计处,仅是作业上代为保管,与判断总统国家机密特权相关文件是否提出?是否要求返还?已否核定为机密?并无关联。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否则仅因机密文件已非由总统本人持有,保管名义人为总统府秘书长或其幕僚,总统即不得要求返还,则总统的国家机密专属特权内容形将空洞化,自非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原义。

换句话说,再抗告人陈总统根据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以总统身份请求发还扣押物,原裁定以第一审裁定未调查认定,其适用法则“难谓允洽”。

最高法院裁定强调,再抗告人已主张得依大法官解释文行使国家机密特权,请求发还扣押物等证据,并说明已就这些证据是否有妨害国家利益提出合理释明等情,究竟有无理由,但“原裁定未详加审酌,有理由不备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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